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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每日热点问答 ▏青岛市范围内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否由3%降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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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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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4 13:4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岛税务
标题: 12366每日热点问答 ▏青岛市范围内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否由3%降为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MzM2MTI1NA==&mid=2247515029&idx=4&sn=11f4c35e214ba9e8a24a9b5ef8e457d9&chksm=96d2651ca1a5ec0a7246a6718c52842ebb2c1994c42f098bbe5a2796b9405abf6a2c70bbad3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13
二维码: -

问:青岛市范围内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否由3%降为1%?

答:(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来源:青岛税务
编发: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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