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57
  • Tax100会员 27982
查看: 305|回复: 0

闫冰倩 | 产业链税负:理论、测度和实证分析

2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36008

2020税务高考

2021-9-1 14:3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 者:闫冰倩

简 介:
闫冰倩,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博士,100006。


刊 期:《财贸经济》2021年第5期

产业链税负:理论、测度和实证分析

长期以来,营业税和增值税是决定地方政府财力的重要因素,也是导致区域财力不均的主要原因。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政自主性不断下降,营业税逐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营改增”导致地方财政财力遭受巨大冲击,为应对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缺失的压力,中央和地方的增值税分享比例由“75%:25%”调整为“50%:50%”,以保持地方政府相对财力水平不变。理论上,中央按照收入来源资助地方政府虽然能减轻地方政府支出压力,缓解中央和地方的纵向财政失衡,但也会拉大地区间财力差距,导致横向财政失衡。直觉上,增值税分享方案对各省公平,但容易忽视的是,“营改增”对地方财力造成的冲击在省际间存在较大差异,营业税的规模及税基构成都会影响到“营改增”后地方政府的增值税收入。事实上,这种分享方法本质上是按照收入来源重新分配财政收入,各省的财力可能在分享的过程中加快分化,财力匮乏省份的财政失衡程度可能会有所加深。


研究背景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贸易成本和通信协调成本的降低,产品的生产过程越来越分割化,这一变化在生产结构的集中体现便是,原先在企业内部完成的一些生产环节被逐步“外包”,最终使得中间品的投入产出联系日益紧密。基于企业内部完成整个产品生产过程的假设而构建的一些传统经济指标,日益不能反映现实经济含义,存在一些缺陷。在产业税收负担方面,单位产品的生产用到越来越多其他行业中间投入品,仅用产品的间接税率已经不能反映产业或产品间接税税负的全貌,需要从产业链角度来进行全面系统分析。上游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价格将税收成本转嫁给下游企业,进而最终品生产企业也可以通过提高商品零售价格等办法将间接税转嫁给消费者。因此,最终产品的间接税负担应从整个产业链视角来衡量,在此基础上,科学测度最终产品产业链的税负,才能更好的进一步分析消费者(居民)的间接税税收负担以及相应的收入分配效益。尤其是近年来,中国经历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减税降费等税收相关制度的改革,由此带来的问题便是:中国产业链税负的历史变化趋势如何?税收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的动态变化趋势如何?中国税制整体上恶化了还是改善了中国收入分配状况,以及各间接税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的累退性如何?这些问题的研究和回答,对中国税收制度的设计和改革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研究贡献
已有文献关于生产分割对税收放大效应的研究多集中于关税领域。本文认为产业链复杂化对间接税同样有放大效应,从产业链角度刻画税负是分析居民间接税税收负担和税制收入分配效应的基础。因此,本文借鉴贸易增加值核算方法和隐含污染物测算方法的思路,提出了“产业链税负”概念和测算方法。相比于已有文献,本文有以下几点边际贡献:(1)提出了产业链税负概念。本文借鉴测度最终品隐含要素的分析思路,基于投入产出模型和隐含间接税思路构建了产业链税负的测算框架。(2)为产业链税负测度方法提供了一个统一模型框架。在一定假设条件下,本文的产业税测算方法可推导出已有文献中衡量税负的两种投入产出方法,并可以论证“免税矩阵方法”、“投入产出价格模型”方法和本文隐含间接税的产业链税负方法是一致的。此外,这样的隐含间接税测算方法可很自然延伸到处理企业所得税、资本收益税中转嫁给最终消费的间接税税负测算。(3)测度了时间序列的产业链税负以及居民间接税税负和税制收入分配效应。现有关于税制的收入分配效应的研究基本都是横截面数据的静态分析,如聂海峰和刘怡(2010)仅测度了2002年居民的间接税负担,岳希明等(2014)仅测度了2007年的税制的收入分配效应。鉴于此,本文根据产业链税负测算方法,利用中国统计年鉴以及微观调查家庭数据(CFPS)对2002、2007、2012和2017年的中国整体税收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进行了分析。


研究发现
《产业链税负:理论、测度和实证分析》一文基于投入产出模型和隐含间接税思路,提出了“产业链税负”的新概念和测算框架,并把已有的投入产出模型方法统一在产业链税负的逻辑框架,首次利用该方法测度分析了2002、2007、2012和2017年产业链间接税的税收负担,以及中国间接税的收入分配效应。研究结果发现:(1)2017年单位产品的支出中,产业链税负占比14.3%,其中一半为增值税税负;分产业看,第二产业部门的产业链税负最高,而第一产业部门的产业链税负最低;分税种看,增值税税负在行业间分布的离散程度最低,其他间接税税负次之,而消费税税负的离散程度最高。(2)跨期来看,行业平均产业链税负变动不大,由2002年的0.149下降至2017年的0.143,其中第一产业部门的产业链税负降幅最为明显,而第二和第三产业部门的产业链税负在2002年至2012年期间基本不变,在2012年至2017年分别呈现上升和下降态势。(3)2002年—2017年间,除居住类别外,其他七大类消费类别的产业链税负整体均呈现下降趋势。2017年,居住消费类别的产业链税负最高,单位居住类消费中产业链税负达到0.186,其次是交通和通信类别,为0.158。(4)分税种看,八大类产业链的增值税税负最高,而消费税和营业税则较低。在2016年“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产业链增值税税负在2017年明显增高,而营业税税负降为0,但产业链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合计下降。(5)2002年—2017年间,中国城镇居民间接税税负的年收入负担率呈现下降趋势。尽管间接税负担率在不同收入群体间呈现累退性,但最低和最高收入组家庭税收负担率的相对差距在缩小,表明我国税制变动总体向缩小收入差距的方向变动。


研究启示
基于本文的研究结论,可以得到如下政策启示:第一,产业链税负的衡量不仅包含产品的直接税负,而且将产品生产链上中间投入的税负也计算在内,全面刻画整个产业链隐含的税负,是分析税制收入分配效应的基础。第二,产业链税负以增值税税负为主,一些高资本密集型和高污染行业部门呈现高产业链税负的特征,体现了我国税制设计中倡导绿色环保的理念。考虑到上游行业的高间接税税率会通过生产网络结构传递到下游行业,因而未来减税降费政策,选择对这类行业降低增值税率将会得到较为明显的对所有行业的减负效果。第三,尽管从时序来看,最低和最高收入组家庭税收负担率的相对差距在缩小,显示出间接税税制总体在向缩小差距的方向变动,但间接税负担率在不同收入群体中仍呈现累退性,表明间接税累退性的特征。因此调节收入分配仍要以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不宜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工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