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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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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4-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6年4月1日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现将本市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自税款所属期2016年4月1日起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
  北京市内所有原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将改为按季申报,于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进行季度申报缴纳。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须在指定账户中预存3个月的核定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2016年4月份申报期,小规模纳税人仍须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6年3月份的税(费)款。
  二、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期限由1个季度调整为1个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内开业或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自收到《核定定额通知书》规定纳税期限起到本季度末为当季实际经营期限,须按实际经营期限预存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填报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本期数”按“本季数”填写。纳税人进行季度申报时,无需按月填报三张申报表,直接按季度数据填报即可。
  四、使用税控器具(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税控盘、金税盘)开具发票的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仍须每个月按原规定期限在网上抄报开票数据、“下载回传监控信息数据”或“清零解锁”。
  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含9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详情请查阅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网或拨打12366热点咨询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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