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357
Tax100会员
27981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税法及解读
›
地方涉税政策
›
山西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国家税务总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个体工商户,个税经营所得汇算进行中,这些税惠请收好~
大企业税务新“枫”吹来服务暖风
2023,减税降费这一年
【办税】自助终端--自然人信息登记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如何填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412
|
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复制链接]
山西政策君
山西政策君
当前离线
积分
13863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税界元老, 积分 13863, 距离下一级还需 75025 积分
税界元老, 积分 13863, 距离下一级还需 75025 积分
积分
13863
发消息
2020-6-3 13:37:29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568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3-12-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是指非居民企业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中《通知》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备案事项;代理人在代为办理备案事项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备案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三、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或其授权代理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办理备案时应填报以下资料:
(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见附件1);
(二)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三)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四)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五)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人可不再重复报送。其中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备案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后加盖备案人印章;报送中文译本的,应在中文译本上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签字后加盖备案人印章。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备案,资料齐全的,应当场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上签字盖章,并退1份给备案人;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备案人各应补正事项。
五、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备案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全部备案资料以及处理意见层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调查核实时,如发现此种股权转让情形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包括转让方把股权由应征税的国家或地区转让到不征税或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应不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六、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予以处理:
(一)受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在同一省的,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受让方和被转让企业不在同一省的,受让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后30日内,应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发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告知函》(见附件2)。
七、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后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调整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未进行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八、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不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若被转让企业股权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在转让后分配给受让方的,不享受受让方所在国家(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含税收安排)的股息减税优惠待遇,并由被转让企业按税法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到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九、省税务机关应做好辖区内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工作,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实施之前发生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尚未处理的,可依据本公告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
国税函〔2009〕698号
)第九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doc
2.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告知函.doc
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统计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12日
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
国家税务总局
,
企业所得税
相关帖子
•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晋人社厅发〔2022〕37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 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晋人社厅发〔2022〕37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 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人社厅发〔2022〕1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社部发〔2022〕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晋税发〔202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减免租金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晋税发〔202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减免租金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
发改高技〔2023〕287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8号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