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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普法】这四类妨碍疫情防控的“恶行”,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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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8-11 17: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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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黄石税务
标题:
【战“疫”普法】这四类妨碍疫情防控的“恶行”,法办!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MjMyNDg0Ng==&mid=2247502839&idx=2&sn=f7d06c05a0cac31db78041bec5a7f827&chksm=ea4e5cf6dd39d5e08cab12abc489e8265a6d8c7fb1c9f71487e1ca851a2cadc00bf0dd89740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08
二维码:
-
近日南京64岁的毛某宁因擅自离开封控地被刑拘的消息冲上热搜榜。根据警方通报,毛某宁先是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到达扬州;随后,她四处活动,频繁出入麻将馆等人员密集的场所;不仅如此,她还隐瞒自己的行程,甚至在公安机关调查的时候,仍然不肯说出自己到扬州以后的行程。
境外输入引发的本土聚集性疫情已先后波及多个省份,目前大多数人都养成了很好的疫情防控意识,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觉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但是,还有少数人心存侥幸,违反疫病防控相关要求,为疫情防控工作“添堵”,害人又害己。
疫情防控环环相扣,人人有责。如果你对社会不负责任,法律就要让你负责任!
恶行一:
故意隐瞒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
【案例】
7月21日,毛某宁来到扬州,居住在邗江区念四新村的姐姐家中。到扬后,毛某宁因出现咳嗽、发热等身体不适症状,于7月27日到扬州友好医院就诊时被控制。7月28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在毛某宁到扬被隔离治疗之前,其未按防控措施要求,报告南京禄口旅居史,隐瞒行程,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棋牌室、农贸市场等地,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极其严重后果。
目前,毛某宁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法律后果】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恶行二:
散布疫情谣言
案例
成都市3名网民因发布涉疫不实信息被依法调查。一是发布“熊猫基地有一名新冠感染者”的谣言。7月28日8时50分,廖某某(男,14岁,成都市人)在微博发布“据说成都熊猫基地有一名新冠感染者愿平安”的不实信息。鉴于该人系未成年人,成都市新都区公安分局已对该人予以批评教育。二是网传“金融城奥美32层查出新冠病例”的谣言。7月28日10时32分,赵某某(女,27岁,成都市人)在微信群传播“金融城奥美32层查出新冠病例”的不实信息。目前,成华区公安分局已对该人依法行政拘留。三是网传“成都多趟列车因疫情停运”的谣言。7月28日8时43分,张某某(男,33岁,四川宜宾人)在微信群中发布“成都多趟列车因疫情停运”的不实信息。
【法律后果】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第二款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恶行三:
不执行疫情防控管理规定
【案例】
7月30日,绵阳市安州区某宾馆工作人员张某某在工作期间,明知旅客李某来自河南省某地,具有一定风险,却未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理规定,让李某出示健康码和扫描场所码,便给对方办理了入住手续。绵阳安州民警在对辖区旅馆业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了该问题,在将情况立即上报的同时,也对张某某涉嫌违法的行为展开调查。
经查,张某某在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反复宣传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不执行防疫管理规定为四川省外旅客办理入住,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决定,待疫情缓解后执行拘留。目前,李某也已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了集中医学隔离。
【法律后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恶行四:
协助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人员离开中高风险地区
【案例】
7月26日至28日,沈某某(男,39岁,安徽舒城人)、张某某(男,31岁,江苏兴化人)、王某(男,31岁,安徽来安人)3名犯罪嫌疑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绕行等方式,分别先后协助多名无“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人员逃避查验点检查并离开南京。
7月29日至30日,3人先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上述离开南京人员已全部落实追踪管控措施。
【法律后果】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END
来源:湖北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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