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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昌工作室] 聚焦共享经济税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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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1 13:5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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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蔡昌工作室
标题: 聚焦共享经济税收治理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4-0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OTYxOTI3Ng==&mid=2247484415&idx=2&sn=c512c7c5abd9f6c86588abffa22737a2&chksm=e9261e5cde51974afb7f3da9691d276922841eb759fcfc4d09767880b5f9fc50c250c57ea167#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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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共享经济税收治理


一、共享经济的税制建设
(一)建立科学包容的共享经济税制体系
增强税制对经济变革的适应性,当出现一类新的经济活动,税制或税收政策一般采取“跟进式”调整。技术革新带来经济社会的快速裂变,导致税制“跟进式”调整的难度不断加大,税制的滞后性更为明显,进而导致税制的适用性减弱。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跳出旧有“跟进式”调整的思路,转而采取宽泛的税收规则以兼容各类共享经济业务,凸显税制对经济变革的适应性。


(二)增强税制设计的前瞻性
借助共享经济的发展契机,在税制难点与重点领域破题。比如,考虑物联网技术突破时,以物流信息确定商品的最终消费地,将流转税改为消费地课征并归属消费地,避免税源跨地区流动引发的收入归属之争、招商引资之乱。针对共享经济、数字经济还有学者提出一种新的税制改革思路:改变未来数字经济时代的税制可能会导致最终放弃企业流转税,转为“对自然人并依托收入和支付信息的电子化征收个人所得税和由消费者直接缴纳的真正意义上的消费税”。共享经济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建立个人纳税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双向申报制度的推广应用,改变过去主要依靠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扩大综合征收的所得项目范围,大力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更好地适应财产收入来源复杂的新局面和自由职业者兴起的新形势。


(三)提高税收制度的宽容度
在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深化改革是时代的呼唤,这要求必须深化改革,进入改革领域的“深水区”,鼓励创新,用财税、经济政策激励创新,并且允许试错创新。因此,政府应对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采取鼓励态度,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社会各界开展创新创业,激发出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以创新力量驱动国民经济的持续性增长。


(四)增强税制的普惠性,实施对共享经济的税收激励
共享经济是新生事物,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社会价值,应该被国家鼓励发展,而“轻徭薄赋”政策将是刺激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引擎。由于共享经济蕴藏着巨大的税源,采取低税率政策符合“宽税基、低税率”的税收征管改革要求。而且采用共享经济模式的企业多为初创公司,它们不但面临着传统行业竞争对手的打压,而且其本身也需要大范围补贴培养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因此,必须采取普惠的低税率政策以促进其初创阶段的发展。基于上述原因,对共享经济实行低税率原则是政策导向的必然选择。


二、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加强税收监管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以地理位置判断纳税地点已很难适应共享经济模式发展的需要。逐渐建立并完善适应共享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监管体系等,逐步明确共享平台、从业人员等相关利益主体的纳税义务、课税对象、适用税率等税收要素,完善对共享经济的税收监管。我国逐步推进的纳税人统一识别号制度,建立全国范围纳税人档案。网络平台、从业人员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到营业所在地或个人常住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共享平台相关利益主体的交易行为便纳入税务管理体系。同时将税务登记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联系起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网络接口识别业务发生的具体地理位置,以有效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


三、探索共享经济的税基评估技术
批量评估(MassAppraisal)是20世纪70年代在国外逐步兴起,并已具有很大影响力的新型评估模式。针对现阶段我国共享经济发展状况,就税基评估价值类型选择而言,应当选择“市场价值”或者“课税价值”作为其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原则上,“课税价值”应当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确定,但它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价值,也可以是市场价值的某个百分比。


根据共享经济自身的特点及其对税基评估的影响,考虑到批量评估的要求,共享经济税基评估的基本模型应该是一种“基础价值+个别因素调整值”的框架。“基础价值”是税基评估模型中所要确定的税基价值的基本部分,在共享经济税基评估中主要指每一笔共享经济业务的基础产品或服务的价值。在共享经济模式中,这个基础价值主要指的是服务费用。以滴滴出行为例,滴滴平台为乘客和司机搭建共享交通服务平台。乘客接受交通运输服务后,将费用支付给滴滴平台,滴滴平台扣除相应交易提成后,将剩余款项转付给司机。这里的交易款项即服务费就是“基础价值”。“个别因素调整值”是指超过共享经济税基评估基础价值以外的部分。基于共享经济的“基础价值”,在对“基础价值”偏离价值类型(目标)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从而得到“个别因素调整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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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蔡昌,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海淀区知联会副会长,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税收理论与政策,产权税收学,数字经济税收治理问题等,在《人民日报》《财政研究》《税务研究》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
李艳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税务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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