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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优惠,税款扣减顺序不能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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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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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7 03: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岛税务
标题: 享受优惠,税款扣减顺序不能颠倒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MzM2MTI1NA==&mid=2247513108&idx=3&sn=6e08a6b1b032441b996a487b3b29be91&chksm=96d26a9da1a5e38b4fc7a0f8a47dc7b0734936cdb2f448488afb0b869d09918516388d506f0e#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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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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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随着高校毕业季的到来,有关高校毕业生享受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咨询电话逐渐多了起来。从咨询的具体内容看,毕业生们关注度较高的,是减免税款扣减顺序的问题。
减免税款扣减顺序,源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的一条规定。该文件明确,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根据规定,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如执行上浮20%的顶格标准,每户每年可扣减限额为14400元。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将22号文件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倘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准备从事个体经营,在适用该优惠政策时,务必要牢记扣减顺序,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不能颠倒顺序或随意选择顺序进行扣减。
举例来说,山东省某高校毕业生小陈从事个体经营,开办水果店,2020年4月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当地重点群体自主创业扣减限额为14400元。小陈选择按季申报,该地区“六税两费”减按50%征收,假设其第二季度应缴纳增值税10000元,“六税两费”减按50%征收后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50元,教育费附加15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00元,应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3000元。
01
案例
小陈的水果店2020年实际经营月数为9个月,2020年度最高可扣减税费总额=年度减免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计算为14400÷12×9=10800(元)。在第二季度申报纳税时,减免优惠应先从增值税开始扣减,先扣减增值税10000元,再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350元,接着扣减教育费附加150元,然后扣减地方教育费附加100元,这样还剩下200元(10800-10000-350-150-100)额度可用于扣减个人所得税。因此,其当季享受减免税优惠后,还应预缴个人所得税2800元。从第三季度开始,由于减免扣减限额已经用完,应纳税额不再予以扣减。
在实践中,部分纳税人在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时,选择在年终一次性扣除减免限额总额,这里很容易出现的错误就是扣减顺序混淆。

02
案例
小王是一名重点群体人员,自2019年1月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地重点群体自主创业扣减限额为14400元,小王2019年应缴纳的增值税总额为8000元,“六税两费”减按50%征收后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80元、教育费附加12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80元,2019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元,2020年3月,小王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2019年度忘记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因此直接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14400元扣除。这里,小王就出现了扣减顺序混淆的错误,在未扣除顺序在前的税种的情况下,直接扣除了顺序在后的税种,小王需要更改申报表,按照正确的扣减顺序进行扣除,先申请办理退税退还增值税8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0元、教育费附加12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80元,剩余5950元(14400-8000-280-120-80)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来源:青岛税务
供稿:崂山区税务局
编发: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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