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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小税※关注】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热点问答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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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4 14: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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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锦州税务
标题:
【锦小税※关注】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热点问答来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MzM4ODE3Mw==&mid=2247511462&idx=2&sn=be4c2716e907f1789b6e51dbab7b40d2&chksm=e8848c44dff30552c1d872831aabb24090626141d621baf6e70834c3b501227fbf3cf6243cd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03
二维码:
-
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今年4月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扩大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的适用范围。今天,小编就对12366热线中咨询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一起来学习吧~
01
问:
《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的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请问是指上述单项产品销售额占比超过50%还是上述产品的合计销售额占比超过50%?
答:
《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在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内(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例如,某制造企业在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通用设备”的销售额占比为30%,“化学纤维”的销售额占比为20%,“非金属矿物制品”销售额占比为15%,生产其他产品销售额占比为25%,还有转让不动产销售额占比为10%。该企业2021年5月申请留抵退税时,“通用设备”“化学纤维”“非金属矿物制品”三类产品合计销售额占比为65%(超过50%),符合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相关条件,如果该企业同时符合其他退税条件,可以按15号公告规定适用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02
问:
《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与此前的《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相比有什么变化吗?
答:
与《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相比,《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的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相当于扩大了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行业范围,其他的退税条件和退税额等未发生变化。对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这一适用主体的判断,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在原来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四类产品的基础上,新增“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五类产品。
03
问:
我公司是一家主营业务为药品制造的医药生产企业,已享受过原增量留抵退还60%的政策,还可以享受最新的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
根据《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在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内(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如果你公司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内生产并销售“医药”的销售额占比超过全部销售额的50%,且同时符合15号公告规定的其他退税条件,比如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等等,可以按15号公告的规定适用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04
问:
纳税人申请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已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答:
按照15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同时,在上述期间存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形的,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无需就纳税人在该期间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部分进行调整。
05
问:
纳税人享受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后还能否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吗?
答:
根据《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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