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 享受条件
| 优惠内容
| 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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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 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本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 优惠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优惠未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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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 从事个体经营;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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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
| 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
|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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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家属
| 从事个体经营;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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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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