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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税款征收中的“四两拔千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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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税款征收中的“四两拔千斤”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0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492721&idx=1&sn=455f19b81bc88cd4c09e00b3b44ae254&chksm=97441ad3a03393c5c2455d5fb2c68c5e6841821c4504070b35496518d2106f58dee47ae29c0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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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两拨千斤”之说,最早见于王宗岳《太极拳论》一文,原文意指太极拳技击术,是一种含高度功力技巧,目前一般是指以小力胜大力之意。
在税款征收中,一些恰如其分的征收管理政策,也可以达到“四两拔千斤”的效果。
一些年轻的朋友可能不太清楚,很多年以前,车船税是靠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自行缴纳的,这种征收方式下,靠纳税人自觉缴纳,全民还真没有那么高的纳税意识,靠税务机关逐户去查,那真的是挂一漏万,大面积的漏缴是必然的现象。
辛苦费力且收效甚微,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任何问题都存在关键的节点,找到并抓住这个节点,困难就可以迎刃而解。
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出台了一个极为有效的征收管理措施,那就是第十条: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这个政策一出,车船税征收情况就大为改观了,几乎做到了应收尽收。所以当车船税2012年1月1日正式立法施行的时候,在《车船税法》仅有的13条法律规定中,这个四两拔千斤的税款征收政策也是占有一席之地的。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上面是车船税,其他税种有与此类似的政策规定吗?当然有,我们可以看看与每个人都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就是与之类似的新增条款。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当然,与车船税不同的是,该条款并非确定扣缴义务人,而是规定了两个关键节点的部门需要进行纳税查验。
转让不动产,房管局查验完税凭证,其实新个税法实施前早就开始了,只是2019年正式立法而已,所以在实务中,几乎所有卖房的个人都知道卖房是需要缴税的,都会打听需要缴什么税,有没有优惠政策。这部分的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基本上不会漏征。
但另外一项规定,实务中执行得就差强人意了:“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也许因为是比较新的政策吧,很多地方都还没有推行开。
比如,我前一段时间检查的一户,个人股东2020年有股权转让的情况,他本人对转让股权需要缴税的事情一无所知。
我问他:你不缴税,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你办股权变更吗?
他说:办啊,没人问我,也没人管啊。
看来不了解这项政策的人,不止是纳税人,还有最关键的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改善这种局面,各地都纷纷想办法。我们看到前两天,北京市税务局发布了这么一份公告。

公告很简单,就是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时候,应先申报再办理变更登记,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该先查验其是否缴税,再为其办理股权变更。
个税法规定了的事情,还有必要再发规范性文件吗?当然有必要,重要的内容说三遍也不为过。
更需要注意到,这个公告是税务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的,虽然是面向公众的公告,是发给广大纳税人看的,但一定有很多个人股东是注意不到的,但这不要紧,最关键的是需要让市场监督管理局知道并了解,只要他们重视了,在办理变更股权的工作中只需要多问一句,多看一眼,今后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该就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了。
由此可知,很多事情想要办好办成,不能一味用蛮力,而是需要找节点,用巧劲。学习税收政策,但不用局限在税收里,从中体会到的方法,也可以帮助我们思考解决生活中的遇到的问题,治家如治国,道理都是相通的,四两拔千斤,你GET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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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 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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