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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用的部分房屋改出租,如何进行房产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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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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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31 05: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厦门税务
标题: 企业自用的部分房屋改出租,如何进行房产税申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AxODIwMQ==&mid=2652384690&idx=2&sn=56ea718651b3dea94fc5ff09e6369120&chksm=8b4bc584bc3c4c925f0c5b245fecf748c822a56032e7999e4ae6000fb2da39e7bcefc81bc76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30
二维码: -

  
在日常经营中,
商业房产可能因业务原因
发生用途变更,
比如将部分自用的房屋拿出来出租
那税源维护方面应如何操作呢?


举例:一企业房产原值300万元,面积120平方米,于2020年12月30日取得。2021年1月起自用,2021年4月1日起将其中60平方米进行出租,租期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月租金10000元,租金总额120000元。






操作详情
首先,我们进行基础操作:

  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打开首页的“我要办税”目录下方的子目录“税费申报及缴纳”。


  点击“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目录下的“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页面,点击“房产税税源采集”。


  进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采集”页面,点击房屋信息“应税明细”。



接下来,我们对“房屋应税信息(从价)”模块进行税源维护,点击“变更”。


  将出租房产原值更改为1500000元,出租房产面积改为60平方米,因起租时间为2021年4月,因此“变更时间”应选择2021年3月31日。灰色模块中的纳税义务有效期起自动跳转为2021年4月1日。


从价模块则分段为2条税源。


  接着在“房屋应税信息(从租)”模块 ,点击“新增”。


  录入出租面积60平方米,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2021年4月1日,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2022年3月31日,申报租金收入为总的租金收入120000元。


  从租模块税源维护好了。


  点击“跳转申报”。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象屿保税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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