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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免抵退税的征退税差额应在何时做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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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8 16: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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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进出口财税通
标题: 免抵退税的征退税差额应在何时做进项转出?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0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I0MjU1MQ==&mid=2654813407&idx=1&sn=3b954ddda89913025e95c03640a9a7c4&chksm=f2c70407c5b08d11033da0e4eca4b264520fa6e452776bfc172f0ae5dc4660c1a6cbc9f7d579#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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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自2020.3.20起(以报关单显示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足额退税,即原低于税率的退税率提高至与税率相同,免抵退税计算时不再产生征退税差额,即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但是出口日期为2020.3.19及之前的,在申报免抵退税时还有征退税差额,这个征退税差额到底应在何时填报到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8栏做进项税额转出呢?

原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征退税差额应在正式申报免抵退税的所属期计算并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8栏申报转出。但2018年发布的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废止了61号,对这个征退差何时做转出并未明确。

目前存在两种做法:
一是出口后就计算该征退税差并申报进项税额转出
二是还是延续61号公告的做法,在正式申报免抵退税所属期进行转出

老王认为应继续按原61号公告的做法,在正式申报免抵退税所属期做进项税额转出,原因有两点:
1、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因税率与退税率不同造成的征退税差额是只有享受退(免)税的业务才具有的,虽然货物劳务出口了,但要符合退税时需要具备多条件同时具备的。出口后在申报免抵退税前,出口企业只是大体的知晓能退税,但是并不确定,如果在申报退税前就计算征退税差做进项税额转出的话,时间点不准确,属于提前转出进项税额了。如果该笔业务不能使用退税和免税,而是改为征税时,该早已转出的征退税差还得转回,但目前申报表不允许转回,只能大厅申报或符合更正的做更正申报,给企业造成困扰,甚至有的税局不允许转回,那企业可就损失了这部分进项抵扣。

2、免抵退税申报,在生成汇总表时有个“纳税表不免抵扣累加”填写,即征退税差额,这个项目的填写规则为最近一次申报免抵退税所属期的下期至本期的各期增值税附表二第18栏进项转出的合计数。这个进项税额转出的各期合计数所对应的出口业务并不一定会在本期全部做退税申报,这就会造成免抵退税汇总表第25栏(试点新金税三期申报系统的汇总表第9栏)出现差额,老系统还好说,因为老汇总表第25栏出现差额是可以继续申报的(实务中视税务机关的把握,有的允许出现差额,有的不允许),但新金税三期申报系统下,汇总表第9栏不允许出现差额,如果在出口后申报退税前就先计算征退税差额并做了进项税额转出的话,那等在申报退税时就会出现这个差额,造成免抵退税申报困难。

例如:出口10笔业务,离岸价合计100000,税率13%,退税率10%。出口后即做了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出3000元。做免抵退税申报了3笔,离岸价合计20000,则“纳税表不免抵扣累加”填写3000,本期免抵退税数据产生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则汇总表第25c栏出现差额-2400,新金税三期汇总表第9栏差额-2400(无法生成汇总表);那么纳税表不得抵扣累加只能填600,这样25栏(或第9栏)不会出现差额,但税务机关审核系统对审时却会出现-2400的差额(从一个时间段来看,税务机关的差额只是在某个所属期出现,最终会消除)

所以说,这个征退税差额即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当在正式申报退税的所属期填在增值税附表二第18栏申报转出,且汇总表的纳税表不免抵扣累加应与对应所属期的附表二第18栏转出额相等,这样汇总表及税务机关对审才不会出现差额。

  

    本公众号作者:王术芳
    中华会计网校特约讲师、青岛海关电子口岸特邀讲师、中国国际商会跨境电商委员会特聘专家讲师、税友亿企赢财税学院特聘专家讲师、山东省商务厅跨境电子商务专家库成员、浙江省对外贸易综合服务企业联盟专家顾问、河南省商务厅省博览事务局进出口企业平台特邀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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