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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注意:虚开普通发票也会出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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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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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1 1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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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注意:虚开普通发票也会出大事!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06-2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0963&idx=1&sn=7d50fb49ba7b0f094cf33b7004db180c&chksm=f75f621dc028eb0bece29fea4deb832f5918d30999a55a88aaf7ec7ca64814a92a9946935907#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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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量刑严重,人人谈之色变。而实务中常见的虚开普通发票,由于受票方企业无法进行抵扣,是否不太容易引起关注,会相对比较安全呢?
一、如何定义虚开
日常经营中,如何判定开的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呢?对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界定,未查询到有关政策要求。但我们可以借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
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业务发生时,只要在同时满足上述规定(活干了,钱收了,票开了)的三个条件,就不属于虚开发票。反之,只要有一条不满足,开出去的发票就属于虚开。
二、虚开普通发票的信用风险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五条第六款规定,
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
的属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同时,税务机关将按照上述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
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
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
(三)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
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
(四)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三、虚开普通发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到了吧,只要虚开,按照上述规定,不管金额多大,都要罚款,起步价5万元以下。
四、虚开普通发票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三十三条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编者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票、手写发票等均在此类
),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到底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呢?再看下面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规定: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结论
正所谓:无知者无畏。既然已经知道了,那就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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