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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雨润苗”以案解读小微企业新出台税费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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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7-16 11: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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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乌鲁木齐税务
标题:
“春雨润苗”以案解读小微企业新出台税费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1NTIxMDE3Ng==&mid=2247530767&idx=2&sn=063661e27b89031166ce1c33f0d74034&chksm=ea3b5ea0dd4cd7b6599f5b9bd30d21541168e52e468b7efdb6fca2b646c703b98e0dd26e9eb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15
二维码:
-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案例解读】
1
问:
我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内的部分,可以减免税款吗?
答:
不能。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过300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
问: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答: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3
问:
企业从业人数波动较大,各个时间点从业人数可能都不一致,如何确定从业人数是不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企业可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全年季度平均值,并以此判断从业人数是否符合条件。
4
问:
我公司是年中设立的公司,8月取得营业执照,11月开始有营业收入。请问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计算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时,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中的“实际经营期”应该从何时起算?是8-12月,还是11-12月?
答:
企业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应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案例来源:新疆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知识库《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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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雨润苗”以案解读小微企业新出台税费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篇
来源:新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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