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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月览 | 202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及征期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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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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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0 04:5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无锡税务
标题: 税政月览 | 202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及征期提醒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0NTMyMA==&mid=2650167031&idx=1&sn=beeb5b14dc320247e8fda8f377b5fb8b&chksm=88183050bf6fb946154c02877908d4486dc7a6f9c0d75b16f0075f8fac238816233f8adef82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09
二维码: -





申报期结束前3个工作日为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厅受理申报业务高峰期,因此,预测13~15日为7月办税高峰期。建议您提前错峰办理相关业务,避开拥堵时间段,畅享便捷服务!

由于天气较为炎热,建议您优先选择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江苏税务APP【目前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零申报】等“非接触式”办理途径。如有涉税问题,可拨打12366进行咨询。

2021年7月申报期限至7月15日!
以下新政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
PS: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
可下载7月新政全文哦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政策要点
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二)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1〕8号
政策要点
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
——苏工办〔2021〕34号
政策要点
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指所属期),暂缓收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缓缴对象仅限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政策要点
自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税总发〔2020〕74号
政策要点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制定《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明确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行政确认、税收减免等依申请的税务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纳税人办事繁、办税难等问题,2021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并持续改进。

2021年已实施的税费政策锡小税也整理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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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202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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