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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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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1617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发[1998]122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5-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发[1998]122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122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12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国有森工企业的资格审批程序调整为:每年6月末前,逐级报省局审批。
  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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