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长沙市就业安置比例为1.5%。
二、残保金代征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保金。
三、核定时间 每年的1月至2月(法定工作日) 【依据】长沙市关于办理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的通告
四、办理条件 1.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的;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 2.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长沙残疾人到手工资≥1580元),系统显示月支付工资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认定。 以下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另行支付: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计划生育补贴、其他如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3.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五险)。
五、长沙残保金征收方式与标准 (一)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按年征收,其应缴纳的残保金=(用人单位当年末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其他用人单位(含中央驻湘的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下同)应缴纳的残保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按月征收,其应缴纳的残保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构成。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为准。 用人单位职工总数:指用人单位上年年平均在岗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指用人单位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12。 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上年度发布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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