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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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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4 10: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fujian.chinatax.gov.cn/zfxxgkzl/zfxxgkml/zcfg/sjzcfg/201912/t20191225_344800.htm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 2019-12-07
政策解读: http://fujian.chinatax.gov.cn/zfxxgkzl/zfxxgkml/zcjd_21624/sjzcjd/201912/t20191225_344803.htm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管理工作,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或跨设区市提供建筑服务时,应当按照建筑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以下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属于其他个人的;

  (二)小规模纳税人跨设区市且在同一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累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

  (三)按规定不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其他情形。

  建筑服务的预收款,指的是建筑项目开工前实际收到的款项。纳税人取得预收款时,未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和服务完成后收到的款项,以纳税人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三条 纳税人取得预收款时,以实际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当期未扣除完毕的分包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扣除。

  纳税人跨设区市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当期未扣除完的分包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扣除。

  允许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第四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项目预征率为3%。

  第五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或次月申报期内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跨设区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先预缴增值税,再办理纳税申报。

  第六条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不一致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的,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第七条 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服务合同;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

  第八条 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预缴税款计算是否准确。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税务机关不得擅自改变税款预缴地点和预缴时间,不得受理纳税人不按规定地点办理的预缴申报。

  第九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得预收款时可以开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为“612”的不征税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建筑服务预收款”;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二)取得工程款应当开具注明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注明建筑服务名称(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所载的项目名称,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为前缀加上对应的服务内容,如“***绿化工程”,无上述证件的项目,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列明的建筑服务名称为准)。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项目名称一致)。

  建筑服务购买方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第十条 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项目、计税方法逐笔登记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及增值税发票号码、预缴税款及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的增值税,按当期实际可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3栏“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的“本月数”,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只能抵减同一建筑项目的应纳税款,不能抵减其他建筑项目的应预缴税款或应纳税款,也不能抵减其他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并留存备查。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增值税清算时,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或欠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申请退还。

  第十二条 纳税人因计算错误、服务中止、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预缴增值税超过应预缴增值税的,其超缴税款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第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退还预缴增值税的,应先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该建筑服务项目的建筑服务合同、预缴税款、发票使用、分包等情况核实无误后,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预缴税款退库手续,同时函告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应在退库手续办结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调整账务(含台账)、更正纳税申报。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预缴建筑服务增值税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而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且自预缴期限截止所属月份起未超过6个月的,应先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纳税申报。

  (二) 纳税人未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而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且自预缴期限截止所属月份起已超过6个月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 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预缴增值税,也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其他管理事项,依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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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14 10: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下为何博士对这个公告的解读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管理工作,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或跨设区市提供建筑服务时,应当按照建筑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以下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属于其他个人的;
  (二)小规模纳税人跨设区市且在同一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累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
  (三)按规定不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其他情形。
  建筑服务的预收款,指的是建筑项目开工前实际收到的款项。纳税人取得预收款时,未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和服务完成后收到的款项,以纳税人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何博士注:
    1、应预缴增值税的计算,一般意义上讲,应当分项目计算,即A项目的应该按照A项目预缴,B项目按照B项目预缴,福建省口径的意思是,有三种情况可以除外。
    2、一是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言下之意似乎是可以合并所有项目收款和支付的分包款计算缴纳;二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根据2019年4号公告,压根儿无需预缴;三是兜底条款。
    3、科学界定了预收款的含义,即只有在项目开工前实际收到的款项,且未开具带税率的发票,方为财税〔2017〕58号文所称的预收款。如果项目已经开工,即便业主支付的款项名义上为「预收款」,实际上也应当按照进度款处理。

  第三条 纳税人取得预收款时,以实际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当期未扣除完毕的分包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扣除。
  纳税人跨设区市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当期未扣除完的分包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扣除。
  允许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何博士注:本条主要聚焦于预缴时可以差额扣除的分包款的含义,分包款应当取得的凭证,以及总包款小于分包款的税务处理,无比准确。

  第四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项目预征率为3%。
  第五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或次月申报期内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跨设区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先预缴增值税,再办理纳税申报。

何博士注:在现行增值税政策的框架内,科学的规定了预缴税款的时间,即,预收款:收款当月或者次月申报期内;进度款,发生纳税义务次月申报期内先预缴,再申报,操作性较强,同意。实际上应当再加上先开具发票的,应为开具发票的次月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不一致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的,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何博士注:本条第一款针对的是进度款,第二款针对的是预收款。本条并非规定所有的款项均需预缴,如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进度款,机构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在同一个设区市(厦门市除外),则无需预缴。

  第七条 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服务合同;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

何博士注:将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7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出示」相关资料,改为「留存备查」,点赞。

  第八条 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预缴税款计算是否准确。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税务机关不得擅自改变税款预缴地点和预缴时间,不得受理纳税人不按规定地点办理的预缴申报。

何博士注:从本条看,似乎与第七条相矛盾,既然第七条说了资料「留存备查」,怎么又要审核资料是否齐全?

  第九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得预收款时可以开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为“612”的不征税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建筑服务预收款”;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二)取得工程款应当开具注明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注明建筑服务名称(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所载的项目名称,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为前缀加上对应的服务内容,如“***绿化工程”,无上述证件的项目,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列明的建筑服务名称为准)。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项目名称一致)。
  建筑服务购买方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何博士注:
    1、首次明确提出收到预收款可以开具612编码发票及具体开具要求,点赞。
    2、精确界定发票备注栏关于「项目名称」的备注方法,缺陷在于没有考虑既没有施工许可证又没有规划许可证的情形。似乎应加上总包或者分包合同注明的项目名称。

  第十条 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项目、计税方法逐笔登记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及增值税发票号码、预缴税款及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的增值税,按当期实际可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3栏“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的“本月数”,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只能抵减同一建筑项目的应纳税款,不能抵减其他建筑项目的应预缴税款或应纳税款,也不能抵减其他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并留存备查。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增值税清算时,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或欠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申请退还。

何博士注:
1、本条第二款指出已预缴税款只能抵减同一项目的应纳税款,显然是对纳税人权利的限缩,实属骇人听闻!从目前国家层面发布的政策来看,无法得出这一结论。这是闽省文件里最大的败笔,归根结底是没有领悟预缴和申报的关系,差评。
2、本条第三款指出,(闽省)纳税人注销登记进行增值税清算时,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综合抵减或者申请退还,且不说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单是「增值税清算」这一概念,就无政策依据。

  第十二条 纳税人因计算错误、服务中止、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预缴增值税超过应预缴增值税的,其超缴税款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第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退还预缴增值税的,应先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该建筑服务项目的建筑服务合同、预缴税款、发票使用、分包等情况核实无误后,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预缴税款退库手续,同时函告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应在退库手续办结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调整账务(含台账)、更正纳税申报。

何博士注:好!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预缴建筑服务增值税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而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且自预缴期限截止所属月份起未超过6个月的,应先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纳税申报。
  (二) 纳税人未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而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且自预缴期限截止所属月份起已超过6个月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 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预缴增值税,也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其他管理事项,依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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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14 10:2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工程款、进度款、劳务费,建筑企业发票品名到底应如何写?


发票的品名问题,现行政策并无明确规定,一般是根据费用项目性质、货物品名和约定俗称的习惯开具,比如餐费、住宿费、咨询费、电脑、商品混凝土等。品名本身并不是发票是否合规的决定性因素。

在建筑施工领域,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所收取的款项,如果是预收款,一般开具品名为预收款或者预付款等,争议并不大;如果是工程进度款,可选择的名称就比较多了。比如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劳务费、分包款、建筑服务费、工程服务费、安装费、安装款等等,只要你开票选择的编码正确,显示的编码简称为「*建筑服务*」,这些发票都是合规的发票。

近日福建省税务局发布的2019年第10号公告,第九条对发票开具品名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

一、如果是预收款,选择612编码开具,品名必须填写「建筑服务预收款」

二、如果是工程进度款,除遵循备注栏以及税率要求外,品名必须按照以下规则填写:

1、有施工许可证的,必须在发票品名填写施工许可证所载的项目名称,如下图所示的项目对外开具的发票品名应为:*建筑服务*中国·福清国际物流商贸城B地块66#68#70#72#73#75#76#78#79#81#82#84#85#楼及地下室
5a0d40291aeaef9d6c832bee0139e1cb.jpg

2、如果没有施工许可证,但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须在品名填写规证上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为前缀加上对应的服务内容,如下图所示的项目对外开具发票品名应该为:*建筑服务*年产14000吨工业炸药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乳化粒状铵油炸药生产工房、运输部工程服务
a65bf27f47c31e3ec8713597201e5163.jpg

3、如果两证皆无,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列明的建筑服务名称为准,也就是说一共有五个品名,分别是:工程服务、安装服务、装饰服务、修缮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各位亲看了以后,有何感想呢?不过不用担心,截止到目前为止,只有福建省有这个规定,其他地方暂未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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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14 10:5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17 16:3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管理工作,国家税务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范围,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基于建筑业的行业特点,为平衡机构所在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的财政收入,在营改增后,结合营业税制下建筑服务就地缴纳的规定和增值税的管理要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并按纳税期限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当期增值税,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以在申报时进行抵减。
  目前,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税款相关政策规定散见于多个文件且关于预收款界定、预缴时间等个别执行口径未明确,不便于纳税人遵从以及基层税务干部执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各项重要举措,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增值税预缴管理,解决现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明确问题,我局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基础上制发此办法。
  二、关于应预缴增值税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7号公告,以下简称“17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号公告,以下简称“11号公告”),《办法》明确了纳税人取得预收款的项目和跨设区市项目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考虑到建筑项目建设周期较长,中间环节款项结算次多等情况,为便于执行,在对预收款的定义上,仅指建筑项目开工前实际收取的备料款等各种款项。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结束后收取到的款项,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以纳税人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办法》同时明确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跨设区市且在同一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累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时,不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三、关于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预征率
  根据58号文和1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法》对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预征率进行整理,一并明确,便于执行。
  四、关于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时间
  58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1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鉴于上述文件在表述上对于不同项目的预缴时间有所不同,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办法》明确了不同预缴增值税情形的预缴时间:一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或次月申报期内预缴增值税。二是纳税人跨设区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先预缴增值税,再办理纳税申报。
  五、关于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地点
  1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1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实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因此,《办法》延续了1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结合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的情况,明确了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不一致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的,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六、关于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备查材料
  随着税务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前台和电子税务局预缴增值税。为进一步简化办税资料,确保纳税人通过不同方式预缴增值税时提交材料的一致性,《办法》明确了纳税人仅需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七、关于建筑业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规范
  《办法》明确了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规范:一是取得预收款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为“612”的不征税发票。如果取得预收款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确认纳税义务并按规定预缴和申报缴纳增值税。二是纳税人在取得预收款以外的工程款时,应按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并开具注明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同时为加强建筑业的项目管理,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注明建筑项目的有关内容。
  为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开具发票,《办法》规定建筑服务购买方取得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包括进项抵扣凭证和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八、关于已预缴增值税的抵减规范
  根据17号公告,《办法》明确了纳税人应自行建立包含预缴税款等内容的台账。
  《办法》根据总局关于申报表填写的有关规定,明确纳税人以预缴增值税抵减应纳税额的实务操作,纳税人可以通过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3栏“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的“本月数”,来实现税款的抵减。
  为防止纳税人规避预缴增值税义务,以建筑项目预缴税款抵减其他应税行为的应纳税款,保证建筑项目预缴税款的完整性,《办法》明确了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只能抵减同一建筑项目的应纳税款,不能抵减其他建筑项目的应预缴税款或应纳税款,也不能抵减其他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
  九、关于预缴税款退还流程
  《办法》明确了由建筑服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还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在建筑服务所在地多缴或错缴的预缴税款。为防止纳税人退还预缴税款后,又在申报时自行填报抵减税额,《办法》要求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毕后函告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十、关于未按规定预缴税款的处理
  17号公告规定了纳税人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为对上述期间内未按规定预缴税款的处理方式进行补充,《办法》明确了对于6个月内未预缴税款的类型处理方式,并对超过6个月的处理方式进行明确,对17号公告内容进行了补充。
  

点评

http://fujian.chinatax.gov.cn/zfxxgkzl/zfxxgkml/zcjd_21624/sjzcjd/201912/t20191225_344803.htm  发表于 2020-1-14 11:00
每天在税务的学习上前进一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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