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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残保金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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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4 14: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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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国家及地区相关政策
2楼:
济南/青岛市残保金审核和征收时间、办理条件、计算方式
3楼:
审核所需的材料
4楼:
现行优惠及免征

如果你还想了解其他省/市的残保金内容,戳:https://www.tax100.com/thread-441893-1-1.html




一、国家法律及政策

1.《残疾人就业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3.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财政部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5.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8〕175号
7.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8.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


二、地方政策
1.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
2.关于印发《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规(2018)0012号

3.关于做好 2020 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济财库〔202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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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6-24 15: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均为1.5%的比例),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青岛/济南市的就业安置比例为1.5%。


二、残保金代征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保金。


三、审核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于 2021 年 7 月 1 日—10 月 31 日,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依据】关于做好 2020 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济财库〔2021〕4 号


四、办理条件

1.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的;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

2.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青岛/济南均为残疾人到手工资≥1910元),系统显示月支付工资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认定。

以下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另行支付: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计划生育补贴、其他如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3.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五险)。


五、残保金计算方式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前款所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指本省设区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市范围内的社会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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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6-24 15:2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审核所需的材料

(1)安置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2)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应提供相关招录(聘)的证明材料;其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提供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需加盖单位公章;如安置方式为劳务派遣,需提供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人协议,以及工资、养老、医疗缴费转账证明,需加盖双方公章。

(3)用人单位为在职残疾职工足额缴纳2020年度养老、医疗保险的证明(首月、末月);

(4)2020年度工资发放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首月、末月);


特别提醒:经部分功能优化,系统可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医保局比对获取2020年度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数据,用人单位提交残疾人信息时由系统自动调取显示。同时保留社会保险证明上传附件功能,如系统未提取到社会保险信息或信息不符合实际情况,用人单位可上传从当地社保部门获取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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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7-22 15: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行优惠及免征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二)自 2020年1月1日至 2022 年 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 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 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鲁财综[2018]31号


更多优惠政策:最全整理!残疾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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