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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倒翁连环话丨注意,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能随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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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2 04: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倒翁连环话
撰文丨孟晓蕊
漫画丨姜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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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司培养了我,我对公司是有感情的。可是你们偏偏不肯好聚好散,那我就只能闹大了。”面对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的“任性”行为,张先生又气愤又悲伤。

张先生在这家公司工作了5年,从基层员工成长为部门负责人。半年前,公司空降了一批高管,公司经营策略发生了重大变化,张先生所在的部门也受到了影响,部门业绩压力加大,这让他感觉越来越力不从心。张先生渐渐心灰意冷,向公司提出了辞职。

由于张先生一直和公司的几家重要客户关系不错,他经手的项目没有继任者能接手,公司高管层不想让他走,挽留了他好几次,但张先生去意已决,双方因此闹得不愉快。

最后,公司不得不接受他的辞职,但由于一位高管的授意,人力资源部在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时,写上了一些不利于张先生的内容,暗示他有从事违规行为的嫌疑,被公司发现,才不得不辞职。张先生当然不愿意接受这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要求公司重新开具,却被拒绝。

张先生忍无可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不仅要求公司重新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而且要求公司为对他的侮辱登报道歉,还联系了好几家自媒体大V,要把公司的做法“炒上热搜”。这一下公司才意识到这件事的严重性,在仲裁处理中,积极要求调解。

仲裁员告诉公司,他们的做法违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对于其他内容,比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法律没有规定不能写明,但也不能背离客观事实,随意捏造,否则不仅要重新出具证明,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支付赔偿。
最终,公司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诚恳地向张先生道了歉,承诺重新依法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张先生原谅了公司,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不倒翁连环话
聚焦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与员工关系实务知识
以普法小故事与漫画结合的形式
为用人单位点明合规化管理的必要性
为劳动者分析合理维权的着力点
促进劳动关系双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编辑丨邱曼 徐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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