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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其他等九项支出。
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等相关规定:
1、工资薪金支出:纳税人本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2、职工福利费支出: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填报第5行金额或者第5+6行金额。第5行“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适用于按照税收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比例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填报,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4、工会经费支出:纳税人本年度拨缴工会经费。
5、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
6、住房公积金: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7、补充养老保险:纳税人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8、补充医疗保险:纳税人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9、其他:填报其他职工薪酬的金额。
根据以上税收法规及2018年28号公告规定对“职工薪酬”税前扣除规定及其需要的税前扣除凭证进行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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