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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 支付给员离职一次性补偿金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吗?能否作为三项经费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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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支付给员离职一次性补偿金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吗?能否作为三项经费的缴费基数?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5-0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87245&idx=1&sn=7eb12cc1b84d7373d58c318340437ef1&chksm=fb43b2efcc343bf919684e710f600fffce600569fbdbbcabc98d231fde98e593add225099b3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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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支付给员离职一次性补偿金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支付给员工的一次性补偿金不属于会计中”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资“核算项目,而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中进行会计核算,同时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总额“范畴,因此在税前扣除时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也就不能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工教育经费“等三项经费的基数。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需要发生的合理必要支出,可以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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