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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 总结:企业“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热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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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总结:企业“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热点难点问题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4-2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87198&idx=1&sn=62326ed4a4a8726a296137902ffda350&chksm=fb43b33ccc343a2a229c03f3aecfa3839716e4e5898eadb9857ec78357034946cd879a96a157#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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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妆品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并非烟草企业发生的所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都不得扣除,仅限于烟草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扣除。发生的其他广宣费支出仍然可以按规定限额无限期结转扣除。
3、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建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关联企业的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如何?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因此,关联企业的广告宣传费可按分摊协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分摊扣除;当然也可以不采取分摊方式扣除,各自按相关规定限额扣除。
5、企业为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宣传,第三方平台公司收取的开票内容为信息推广服务费的支出,是作为信息服务费扣除,还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答:一般情况下,企业为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服务或形象发生的支出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虽然发票载明的内容为信息服务费,但由于实际是企业为了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而发生的支出,因此应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6、公司赞助第三方活动,要求对方在活动中展示我公司的标识和形象信息,公司会计核算计入赞助费科目,此类支出是否作为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还是可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对于宣传企业的产品或形象具有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该公司赞助第三方活动如果是为了宣传企业的形象,具有广告性质,可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有几种税前扣除方式?
答:有如下几种扣除方式:
1)不得扣除:如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未按规定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如预提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按15%限额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按30%限额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关联分摊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几种企业存在特殊性?
答:第一类是烟草企业;第二类是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第三类是关联企业。以上几种情况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要注意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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