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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微讲堂第八期——关联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直接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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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0 05: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更好推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学法守法用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近期,重庆劳动仲裁联合重庆人社官微陆续推出“以案释法—劳动仲裁微讲堂”。微讲堂每期将选取劳动仲裁中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例,以真实案例讲法治故事,为你分忧,为你解难,记得持续关注哦!

本期我们一起来看——
关联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直接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吗?

#案例#

谢某是某商业咨询公司的员工,从事客户经理工作。其入职时签收了《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是由该商业咨询公司所属的某集团公司制定发布的,其中规定出现“未经许可,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之工作的”的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将予以解雇。该商业咨询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以上规定与谢某解除劳动合同。谢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商业咨询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联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直接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吗?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制定、实施规章制度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履行相应民主程序。民主程序体现的是职工的民主参与权,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之一。因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预期适用范围应当与制定过程中民主协商所能覆盖或代表的职工范围相一致。该商业咨询公司所适用的《员工手册》系其“集团公司”所制定的,并未经过本公司员工参与讨论或者协商,直接将关联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单位用工管理依据,违反法律规定。
处理结果:

裁决某商业咨询公司支付谢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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