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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5-19 18: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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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济南税务
标题:
五月征期您关注的热点问题解答来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k2MjU4Nw==&mid=2650745216&idx=2&sn=3cdf62f9f0c621a93ca5936fcca16f54&chksm=bea60d3489d18422e626ae916b6ea717d5b283f7cac4857a6bb7f5f86339e121d0a54a25d1f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17
二维码:
-
根据前期12366纳税服务热线分析的纳税人和缴费人来电咨询情况,我们整理了纳税人和缴费人关注度较高的部分热点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目录
1.山东省纳税人是否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简并申报?
2.山东省纳税人是否适用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表简并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4.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5.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还需要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6.哪些情况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7.山东省个人购买住房,契税税率是多少?
01
山东省纳税人是否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简并申报?
答:山东省纳税人目前暂不适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02
山东省纳税人是否适用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表简并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03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04
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05
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还需要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06
哪些情况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07
山东省个人购买住房,契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鲁财税〔2013〕19号)和《关于调整淄博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鲁财税〔2014〕21号)规定,山东省纳税人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适用税率执行3%。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若您有其他涉税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在线咨询:
1.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小程序搜索“12366”进入“12366智能咨询”进行咨询。
2.进入“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综合服务”-“即时咨询”,进入“税博士”进行咨询。
3.进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点击“咨询”,通过“智能咨询”或“在线咨询”进行咨询。
4.进入钉钉,打开“鲁税通山东税务征纳互动平台”,点击“税博士”进行咨询。
来源:山东税务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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