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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修订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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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7 18: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了《石家庄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从放宽条件、扩大范围、就业帮扶三个方面,修订完善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这也是市人社局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聚焦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具体举措之一,旨在进一步推进落实“保居民就业”工作,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
放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原文件要求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才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新文件打破了户籍界限,在原有范围基础上,将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以公安机关核发“居住证”为准)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纳入政策覆盖,进一步放宽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
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认定范围由原来7类人员扩大到14类人员,增加了“戒毒康复人员”、“精神障碍康复人员”、“烈属”、“随军家属”、“单亲家庭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将“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修改为“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进一步加大对脱贫人口的就业帮扶力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大就业援助帮扶措施。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帐,落实定期联系和跟踪服务等工作制度。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计划,明确服务项目和步骤,开展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培训,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其中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优先安置。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一系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被用人单位招用,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上述补贴政策期限一般为3年,初次享受政策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选择进行创业的,符合条件还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初次创业人员社保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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