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87
  • Tax100会员 27958
查看: 580|回复: 0

[晶晶亮的税月] 【案例】看到这份判决书,我突然有点杞人忧天了!

1223

主题

1223

帖子

807

积分

三级税友

Rank: 4

积分
807
2021-5-17 10: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案例】看到这份判决书,我突然有点杞人忧天了!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1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491906&idx=1&sn=42be1a419ad56f6d7e5b0bdfcebd3bf8&chksm=97441fe0a03396f62bc0bc4e6d6e22b2871f3117feddcc49b15bbfee815b8c79e5dc608e360a#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吉0523刑初5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富,男,195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集安市人,大学本科文化,律师,退休于东昌区司法局,中共党员,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2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辉检一部刑诉〔202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富犯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孙广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富及其辩护人尹曼和周希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时任集安市五女峰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主任、党支部书记赵某(已另案处理)在没有招投标的情况下,与浙江森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嘉兴森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代表谢某在2016年4月及2018年9月分别签订了价值18.5万元及24万元的生态厕所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谢某答应两次分别给付赵某好处费6万元和4万元,共计10万元。赵某为了躲避侦查,如何安全不留痕迹的受贿10万元,在2018年11月1日,用其本人手机及妻子徐某手机给被告人赵某富打电话详细询问方法,按照赵某富所传授的方法,2018年11月11日,赵某让其妹夫王某从敦化市乘火车来到长春市,赵某自己打车来到长春市火车站与王某接头,将新购买的手机、手机卡及事先准备好的四盒人参交付王某,由王某前往长春市龙嘉机场与谢某见面并收取10万元好处费,王某收到好处费后将钱款交付赵某。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富向赵某传授犯罪方法,使赵某实施了受贿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赵某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证人赵某、谢某等人的证言、产品买卖合同书及会计凭证、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诊断及病例、被告人赵某富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富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富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赵庆博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人民陪审员 鄢德新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笑然
【晶晶亮读后感】
这份判决和税务没有什么关系,原本不是我的菜,不过当我看到当事人是律师的时候,还是忍不住留意了一下。
这个律师用他的专业技能,告诉他人如何躲避侦查去受贿,被查实后,被判决传授犯罪方法罪,判一缓二。
在税务稽查实务中,我能感觉到一些纳税人是经人指点,做出的一些涉税安排。如果这些企业或个人的涉税违法行为触犯了刑法,比如逃税罪、虚开发票罪等,追查到幕后指点的人,是不是也可能会被追究“传授犯罪方法罪”呢?
当然目前没见过税务上有类似的案例,在税收系统内,常见的涉税犯罪是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但愿我只是杞人忧天吧!
——END——
案例来源:无法入税; 晶晶亮的税月评论


以下是我的小号“税研社区”,和本号互补,欢迎关注!
推荐阅读:
哪些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竞业禁止补偿金如何扣缴个税?来看看16省市的答复!
公司注销后,能否追征税款和罚款?
—————————
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 授权本号使用

案例
643_1621217708420.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