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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永安] 立信永安2021年4月新法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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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2 10: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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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立信永安
标题: 立信永安2021年4月新法规速递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1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k2NTU1Mg==&mid=2702526475&idx=1&sn=20e387b6553b5d8cdc06b2c8d1572e8e&chksm=826f1c94b51895829032df98cc8680c4516560ff2780e6b0873a1608ba4c20c2575677b0970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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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1、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主要内容: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本公告扩大了“先进制造业”的范围,增加了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器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等行业。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主要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相关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二)对相关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同时废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主要内容: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二、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

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主要内容:第四条 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含本数)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第五条 企业符合相关条件之一的,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1.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

2、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21]14号)

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积水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二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本目录执行。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本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执行。 本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3、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主要内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主要内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进、出口环节税收

1、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主要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一批印发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应免税款,准予退还。申请退税的进口单位,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以后批次印发的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2、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

主要内容:对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具体区域见附件)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自营项目; 我国海洋(指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下同)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包括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老项目”),以及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 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批)准建设的跨境天然气管道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项目的相关作业设备进口环节税收优惠做出了规定。 本通知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1年 第4号)

主要内容:一、配额数量 本次发放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数量为70万吨,全部为非国营贸易配额。其中,40万吨限定用于加工贸易方式进口;30万吨不限定贸易方式,获得配额的企业申领配额证时可自行选择确定贸易方式。企业可单独申请加工贸易配额或不限定贸易方式的配额,也可同时申请。
二、申请条件 2021年4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纳税记录和诚信情况;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企业还必须符合以下所列条件之一:(一)纺纱设备(自有)5万锭及以上的棉纺企业;(二)全棉水刺非织造布年产能(自有)8000吨及以上的企业(水刺机设备幅宽小于或等于3米的生产线产能认定为2000吨,幅宽大于3米的生产线产能认定为4000吨)。
五、申请时限(一)申请企业于2021年5月6日至18日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委托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材料。(二)各委托机构于2021年5月20日前将企业申请材料送达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并抄送商务部,同时将申请表中所包含的信息上传至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下达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1B版的通知 (税总函〔2021〕77号)

主要内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2021年第16号)有关出口退税率调整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1B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100.16.92.60)“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5、关于“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8号)

主要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植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以及军队、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军警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

主要内容:自2021年5月1日起,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7、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4号)

  主要内容:为更好保障钢铁资源供应,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

8、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主要内容: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本通知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9、关于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32号)

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以下称消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消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规定上限以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销售上限按附件规定执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和汽车。 二、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数量或金额上限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三、参展企业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展品清单,由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或其指定单位向海口海关统一报送。

10、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主要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一)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二)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106号)

主要内容:对以下3部规章予以废止:1.《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令第45号)。2.《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令第63号)。3.《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令第93号)。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19号)

主要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新型显示器件(即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Micro-LED显示器件,下同)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和净化室配套系统、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对新型显示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偏光片、彩色滤光膜)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环保税

1、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

主要内容:一、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二、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一条第二款同时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车船税、车辆购置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11号)
主要内容: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3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4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六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二批)予以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7号)

主要内容: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予以发布。

综合税收类

1、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业财税金融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实,交通运输部梳理形成了《2021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主要内容: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 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4-10),《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附件11)所列文件、条款同时暂停执行。

其他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主要内容:四部门明确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需符合7项条件。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主要内容:《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集成电路装备企业, 集成电路材料企业,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分别要满足7项条件。

3、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主要内容: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4、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1〕126号)

主要内容:对已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以下简称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在车辆原登记地(以下简称转出地)或者买方住所地(以下简称转入地)进行二手车交易,办理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税总发〔2021〕21号)

主要内容:一、总体要求;二、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三、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四、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五、精准实施税务监管;六、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七、强化税务组织保障;八、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主要内容: “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1)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意见征询类

1、《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关于公开征求《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3、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4、《关于山西省契税适用税率以及减免税事项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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