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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诵读—《民法典》中被高空抛物坠物砸伤,应该找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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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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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6 22: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贵州税务
标题: 民法典诵读—《民法典》中被高空抛物坠物砸伤,应该找谁索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jYwMDU5MA==&mid=2652370641&idx=5&sn=cf9590e1bb11cbbd3853343728e1c2ed&chksm=84bd92b0b3ca1ba685fac9e618da9fee7c3ed46b32716e2de98228295add79ed43171dcc5f6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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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高空抛物坠物砸伤,应该找谁索赔?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规则。首先,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其次,抛掷物品或者坠物造成他们损害的,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赔偿,之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再次,增加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对高空抛物事件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确定责任人后,由责任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最后,还补充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们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为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编发:贵州税务
来源:安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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