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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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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 10: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4-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1.4.30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厦门市将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按月份(季度)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申报所属期2021年4月(第二季度)及以后所属期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新申报表。纳税人申报或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仍按相应所属期对应的原税费申报表进行申报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申报表变化内容和注意事项.docx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4月30日
  附件:
  申报表变化内容和注意事项
  一、申报表变化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
  1.增加专门栏次反映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即附表二第23栏拆分成23a和23b两个栏次,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凭证转出的情况)。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填入负数。
  特别注意:可重新签名确认的扣税凭证仅限于在新的申报表转出的异常扣税凭证,启用前已转出的需要重新转入抵扣的仍按原有方式进行申报抵扣。
  2.应通过综服平台进行勾选确认“出口转内销”扣税凭证的用途,并办理申报。如确认出口转内销扣税凭证的用途为抵扣的,请填报至附表二第11栏。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调整主表部分栏次的名称(即将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具体填报规则不变。
  (三)消费税申报:一是将原分税目的8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整合为1张主表,原分税目的22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整合为7张附表,其中4张为通用附表,1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2张卷烟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二是企业在委托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再填报《代收代缴税款计算表》,应填报各税种通用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
  (四)附加税费申报:一是在增值税、消费税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中,主表均新增 “附加税费”栏次;二是在增值税主税附加税费申报中,新增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在消费税主税附加税费申报中,新增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附表)。
  二、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
  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申报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具体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中第9行“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字段期初数由税务总局核心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往期增值税留抵退税情况、已抵减附加税费计征依情况自动计算得出;第2列“增值税免抵税额”按照出口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相关核准信息自动带出,均无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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