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距今已经14年了。其间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经过了多次更迭,次数多到当你回看,几乎已经看不清来时路。
有人说,过去就过去了,回顾以前的标准有意义吗?当然有,对于需要追溯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业务,是需要按照当时的政策来计算税款。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作为目前几乎是适合范围最广的一个优惠政策。我们确实有必要搞清楚每一年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享受优惠的前提条件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哪些行业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需要对照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这个目录在2005年有一版,2011年有一版,2013年有一版,目前执行的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必须是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8〕650号: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20%的优惠税率一直没有变,经常变化的是应纳税所得额的减计比例,不要搞混。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及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比例,14年的变化如下: 2008年度 1、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3、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2009年度(同2008年度)
2010年度 1、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3、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 4、财税[2009]133号: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点评】从2010年开始出现了一个“小小型”的优惠,小小型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降低到10%。
2011年度(标准与2010年度相同,文件依据不同) 1、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3、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 4、财税[2011]4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2年度 1、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3、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 4、财税[2011]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3年度(与2012年度相同)
2014年度 1、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3、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 4、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度 1、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3、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 4、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点评】 1、一个年度内两个标准,是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计算最复杂的年度。 2、到2015年底,“小小型”优惠应纳税所得额追平了小型微利优惠应纳税所得额。
2016年度 1、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 3、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7年度 1、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 3、财税〔2017〕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8年度 1、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 3、财税〔2018〕77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年度 1、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2、适用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 3、财税[2019]13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点评】2019年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变化很大,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第一次发生了改变,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不仅提高了,而且分段计算,确保了在100万的临界点发生税负突然增高的情况。
2020年度(与2019年度标准相同)
2021年度 1、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2、适用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 3、财税[2019]13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4、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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