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辽发改农经〔2008〕401号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农业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二 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贴息产业项目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以县域经济为重要载体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境内除大连市以外的县(市)和城市郊区以及省政府明确支持的区域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符合本办法有关条件的产业项目所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四条 “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支持的区域、两年内享受到省企业技术改造和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以及省本级财政其它投资支持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原则
第五条 公开公正原则。及时发布项目贴息相关政策。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第六条 突出重点原则。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优先支持技术含量高、具有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的重点产业基地项目。
第七条 可持续发展原则。支持的产业项目必须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第八条 限额补助原则。项目贷款贴息采用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贷款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贴息资金为项目贷款1个年度的利息;单个项目贴息总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使用贴息资金的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条 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了其它项目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贴息的产业项目,其贷款须为当年或上年第四季度发生的1年以上(含1年)中长期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申请贴息的项目贷款额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或等值外币)。
第十二条 申请贴息的项目必须是形成建设期投资的在建项目或新开工项目,当年停建项目不安排本贴息资金。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产业项目,项目承担企业须于每年3月、6月和9月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农委(农发局)、财政局报送项目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各一式3份。
项目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承担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填报附表1);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工艺技术、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并填报附表2);
(三)项目申请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并填报附表3);
(四)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依法取得的用地批复手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和企业入账凭证。
(六)项目承担企业对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的声明及向有关管理部门及时报告项目建设有关情况的承诺。
(七)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会同农委(农发局)、财政局,联合对企业申报贴息产业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对报送的项目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要件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对审查合格的项目提出建议计划,于每年4月、7月和10月联合行文上报市发展改革委,抄送市农委、市财政局,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一式6份随文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对所辖县(市、区)报送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提出建议计划,于每年4月、7月和10月联合行文上报省发展改革委,抄送省农委、省财政厅。项目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一式3份随文一并上报。
省扩大县域经济管理权限改革试点县(市)按相应要求直接向省有关部门上报建议计划及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抄送所属市有关部门。
第五章 计划下达与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定,对各市、县上报的项目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并联合提出项目贴息预安排计划。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委、省财政厅将项目贴息预安排计划报请省政府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经委、省中小企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金融机构负责同志为成员。
第十八条 根据省政府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预安排计划。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预安排贴息资金项目的贷款情况进行审核。由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将经中介机构审核合格的项目贴息预安排计划在辽宁省民心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承担企业、项目所在地、项目总投资、项目贷款合同情况及拟安排贴息资金额度等。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委、省财政厅,将经过辽宁省民心网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贴息预安排计划报请省政府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政府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计划。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计划,及时拨付贴息资金,贴息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产业项目贷款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有关项目贷款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据省财政厅印发的贴息资金拨付文件,为项目承担企业开具项目贷款完息凭证。项目承担企业依据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具的完息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企业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贴息资金。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企业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承担责任,并按要求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局)、农委(农发局)、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贷款使用情况和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七条 贴息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局)、农委(农发局)、财政局报告情况,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有贴息项目的市或扩大县域经济管理权限改革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农委(农发局)、财政局,应加强对贴息项目的监管,保证贴息资金的合理使用,贴息产业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检查总结,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财政厅提交总结报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财政厅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贴息资金使用的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相关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财政厅受理单位、个人对贴息项目在申报、审核以及资金拨付过程中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有关申报部门对申请的项目审查不严、指令或授意项目承担企业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贴息资金,一经查实,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财政厅将视情节轻重,削减项目所在县(市、区)贴息资金安排规模,或两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申请贴息项目建议计划。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企业或有关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财政厅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核减、停止拨付、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承担企业今后申请本贴息政策的资格。可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存在失实的,由省财政监督部门以及省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5月22日发布的《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