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发改委,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财流〔2008〕836号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8〕11号)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服务业发展绩效突出的区、县、产业园区给予奖励支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县是指省辖范围内行政区划设定的城(郊)区、县(市);产业园区是指经省政府认定的各类园区。
第二章 奖励资金使用原则
第四条 鼓励发展的原则。对服务业发展效果显著的区、县、产业园区给予资金支持,通过鼓励和推动服务业发展带动区域经济增长,发挥示范和辐射效应,引领并带动全省服务业提速升级。
第五条 突出重点的原则。对具有高智力、高集聚、高成长、高就业的城区给予重点支持,积极培育新兴生产性服务业,有效利用产业优势,增强经济综合实力。
第六条 公开公正的原则。奖励资金相关政策广泛对全社会公布,引入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指标考核体系和考评办法,建立规范有效的动态监管制度,保证发挥政府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三章 奖励资格确定与资金分配
第七条 奖励资格的确定:
(一)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服务业发展任务指标体系及考评制度和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49号,以下简称《考评制度》)规定,奖励资格的确定主要以服务业增加值、税收、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就业等发展指标作为考评和测算因素。
(二)由省发展改革委、人事厅、财政厅、统计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考核小组,依据各地区服务业发展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按照《考评制度》规定的具体考评办法,于每年3月15日前提出拟奖励的区、县和产业园区名单,并报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 奖励资金的分配:根据考评结果,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区、县和产业园区。
(一)对城区奖励20个。其中:一等奖3个,各奖励资金1000万元;二等奖8个,各奖励资金750万元;三等奖9个,各奖励资金500万元。
(二)对县奖励5个。其中:一等奖1个,奖励资金1000万元;二等奖1个,奖励资金750万元;三等奖3个,各奖励资金500万元。
(三)对产业园区奖励5个。其中:一等奖1个,奖励资金1000万元;二等奖1个,奖励资金750万元;三等奖3个,各奖励资金500万元。
第四章 奖励资金拨付及使用
第九条 奖励资金拨付。根据省政府的奖励决定,由省财政厅将奖励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直接拨付到获奖区、县和产业园区。
第十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奖励资金属于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获奖区、县和产业园区服务产业发展,重点用于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贴息和其他服务业发展项目的补助。奖励资金不得用于经费类支出、个人奖励、新建办公楼和更新小汽车。
获奖地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年奖励资金具体使用方案,于6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备案,并确保尽快将奖励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监管
第十一条 获奖地区市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奖励资金的监管,健全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做好追踪问效。及时跟踪奖励资金实际到位、使用及扶持项目进展等情况。年度终了,各获奖区、县和产业园区财政部门要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及成效进行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以市为单位向省财政、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十二条 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奖励资金动态监督检查机制,跟踪检查各获奖区、县和产业园区奖励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截留和挪用奖励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