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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印发辽宁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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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ln.gov.cn/zfxxgk/zcfg/czzc/201507/t20150714_173294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印发辽宁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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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辽宁省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辽保监发〔2007〕92号)等文件精神,我省将从2007年开始建立能繁母猪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保险制度。为做好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辽宁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一日

   
  
辽宁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规范和加强保费补贴管理,提高保费补贴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财政部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7〕66号)和《辽宁省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辽保监发〔2007〕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能繁母猪是指具有繁殖能力,并符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规定的承保条件的母猪。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是指省、市财政对省政府确定的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养殖户提供的补贴。
第四条 能繁母猪保险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各市要将能繁母猪保险政策与其他财政惠农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有机结合,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开展,将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五条 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保险责任为火灾、爆炸、雷电、暴雨、暴雪、洪水(政府行政蓄洪除外)、龙卷风、冰雹、台风、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等导致的保险母猪死亡。
第六条 投保养殖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在30头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要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二)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第七条 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保险金额按照能繁母猪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之和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得超过能繁母猪??猪保额为每头每年1000元,保费为每头每年60元。
第八条 省、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从事生猪生产并参加能繁母猪保险的养殖户给予保费补贴。其中,财政负担保费总额的80%,养殖户负担20%。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在财政负担的保费中,平均由省财政和各市财政各负担50%。省财政将结合各市财力水平对各市给予补助。大连市保费补贴资金由其自行承担。
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会同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符合辽宁实际情况的能繁母猪保险条款、赔付责任承担办法等事项。保单上应载明省财政、市财政、养殖户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第十条 各市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并将有关事项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省、市财政各自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应分别由省、市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市能繁母猪投保数量、存栏数量、保费金额和补贴比例,测算下年度所需保费补贴金额,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并于每年9月底前向省财政厅上报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申请。省财政厅据此审核安排下年度省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省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按季预拨,年度结算。
各市财政部门与保险经办机构的补贴拨付及结算方式由各市自定。各市收到省财政拨付的保费补贴资金后,应按照本通知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将拨款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及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执行中,如因投保数量超过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应及时安排补足(包括省财政应承担部分),并在向省财政厅申请下年度保费补贴时,一并提出弥补申请。
第十五条 省、市财政部门要保证保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并设立专门科目进行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六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省、市财政保费补贴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并向同级财政国库部门提出财政支付申请。
(一)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执行如下规定:
1.保费补贴资金列省本级预算的,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2.保费补贴资金列市县预算的,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市县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再由市县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二)市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执行如下规定:
1.保费补贴资金列市本级预算的,由市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2.保费补贴资金列县级预算的,由市级财政国库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中央特设专户;再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三)县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第十七条 尚未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市级财政,应当参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省以上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06〕377号)关于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要求,抓紧办理账户开设手续,并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请各市于接到通知后10日内将加盖市财政局公章的“市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情况表”(格式见附件)及其电子文件,报送省财政厅(债务处和国库处)备案。
第十八条 省、市、县财政国库部门办理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时,必须载明以下信息:签发时间、付款人、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具体用途(即补助资金项目名称)、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科目名称、支付金额、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

第四章 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我省目前实际,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共同经办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并实行独立建账、单独核算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条 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业务宣传,认真向养殖户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要对投保能繁母猪严格把关,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和体貌特征。凡投保能繁母猪,须打统一标识,并以此为投保依据。
第二十一条 相关政府部门应对保险经办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季度使用情况表及财务报告,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2日内上报省财政厅。
各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上年度投保数量、投保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等业务开展情况报告省财政厅。
对于保费补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市财政部门应及时报告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各市应积极提高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作为调整以后年度省财政保费补贴额度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保费补贴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将责令其改正,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市级财政 中央专项资金 特设专户情况表

(局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市级财政部门

代理银行

机构代码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经办机构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注: 本表报省财政厅(债务处和国库处)备案,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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