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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回大地,播种希望,这些涉农税收优惠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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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9 02: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芜湖税务
标题: 春回大地,播种希望,这些涉农税收优惠请查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jgyMjgzMA==&mid=2652948833&idx=1&sn=6bc0cb276b035f45893f368e29285f27&chksm=bd3703208a408a36c5c319aebfbfc749c8a421b182147aa05e2b0227b4a1132eb2b035f497a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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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回大地,播种希望



常言道:九九加一九,耕牛遍地走。
春的开始
不止是踏青赏花
更是播种希望的季节
为此,我们为涉农纳税人准备了这份惠农利农的税收优惠政策,请查收哦!


一、支持涉农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6月1日发布新版《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列出为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大批税收优惠政策,为农业、农村发展打好坚实基础。其中,主要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4.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推动涉农产业发展


(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
1.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2.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3.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7.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8.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二)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4.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5.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6.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7.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8.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9.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0.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1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12.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14.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5.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16.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三、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根据2012年9月27日成文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12〕75号公告,主要有以下促进农产品流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根据2019年1月9日成文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19〕12号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主要包含以下政策: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繁昌区税务局
审核:芜湖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芜湖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芜湖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
  芜湖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编发:芜湖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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