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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这些问题,您弄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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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0 04: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六安税务
标题: 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这些问题,您弄懂了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TkxMjcxMw==&mid=2649854231&idx=2&sn=8b39bcfe5085c873eb03221e98448420&chksm=88701e71bf079767f4bb49c2ca5ee939f652627ac3b25548454ab6f8f6a83f7212d58cc9546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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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3-09
二维码: -
“增值税即征即退”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许多企业财务人,在日常工作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对于既符合即征即退条件又符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条件的同一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后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时,不论是全额还是部分退还已缴税额,都必须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也就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当期进项税额的问题;而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又必须以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作为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的基数。

那么问题来了,增值税即征即退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这两项优惠政策,都须涉及到进项税额。同时符合该两项优惠政策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时,还能否叠加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呢?
下面来分别说说这两项政策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根据现行税法政策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符合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或者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后将已征税款的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实务中,增值税即征即退涵盖了很多项目。

01
限额退

02
全额退

03
按比例退

04
超税负退


什么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也就是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此外,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已有的增值税政策,并没有规定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就不能同时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因此,符合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如果又有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的,既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也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优惠。
这里同时需要注意一下,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因此应当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在处理相关业务时,先进行加计抵减,后进行即征即退。
编辑:王浩男
审核:潘红兵 徐志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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