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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中常见涉税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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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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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6:4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现行税种

我国现行税种共有18个,截至2020年8月20日,已立法的税种有11个,剩余7个税种尚未完成立法程序,部分还在征求意见中,一般以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发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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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中常见涉税知识点

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

【问题】计入其他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等科目中的理财产品持有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保本型理财产品需要缴纳增值税,非保本型不需要。
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投资的本金可收回,其性质与提供贷款相同,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非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本金不能保证全部收回,需对本金承担风险,其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三)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第一条


应收账款

【问题1】被审计单位计提应收款坏账准备100万元,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能做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五条

【问题2】被审计单位不良资产应收账款1,000万元对外出售,价款100万元,因不附有追索权,财务将900万元计入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应收款项税前扣除不包括债权转让损失,故不能做税前扣除。可以将不同类别资产打包以拍卖的形式出售,符合条件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被审计单位核销或处置应收款项损失扣除,需要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如果金额较大建议企业出具财损报告及税审报告。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问题3】被审计单位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股东张某借款200万元,账龄2年,是否有涉税风险?

【答】有涉税风险。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



存货

【问题1】被审计单位将自产的一批微波炉捐赠给希望小学,不含税的市场价10万元,成本6万元,财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6万,贷:存货6万。企业的财税处理是否有误?

【答】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需要做视同销售。
财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7.3万
贷:库存商品-XX型号微波炉 6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
企业所得税需要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明细表及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市场价与成本价差额4万元计入“其他”项目,不产生应纳税所得额,但影响扣除广宣费、招待费等扣除基数。示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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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注意区别自产货物与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财税处理。实务中发现小伙伴在视同销售情形容易混淆,总结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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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3.《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


【问题2】被审计单位A库房因安保不严被盗货物一批,B库房因洪涝灾害导致货物损失,增值税进项是否需要转出?

【答】A库房存货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需要做增值税进项转出。B库房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无需转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

【问题】被审计单位从上市A公司取得股息1,000万元,假设该股票半年前买入,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答】购入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不满足免税条件。
关键词:直接投资、居民企业、持有超过12个月,宣告发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第四条


在建工程

【问题1】在建工程长期挂账,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尚未转固存在哪些涉税风险?

【答】在建工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是尚未转固,降低了房产税的计提基数。另外由于折旧费用未计入当期,未真实反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固定资产已达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实际成本等,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待竣工结算后再作调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问题2】被审计单位在建工程-待摊费用中业务招待费20万元,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答】业务招待费不论其记账科目,均应做所得税纳税调整。某案例中税务机关认为业务招待费不符合资本化条件,应该在管理费用中进行列支,并对企业做出补缴税款的决定。建议企业慎重处理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固定资产

【问题1】被审计单位无偿使用其他单位的厂房作为办公用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被审计单位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第一条


【问题2】企业房屋原值3,000万元,已提折旧1,000万元,从价计征房产税,扣除比例30%,计算应缴房产税金额?

【答】应缴房产税=3000*(1-30%)*1.2%=25.20万元
税法规定的房产余值是原值*(1-扣除比例),跟企业计提折旧金额无关。


【问题3】被审计单位于2019年8月购买奥迪A4L汽车花费3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并在税前一次性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答】不符合规定。财务核算中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需要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处理,应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并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可适用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也可按折旧年限逐年扣除。
关键词: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除不动产以外的资产、货币支付、包括残值、一般有税会差异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最后提示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将固定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等视同销售的行为。


无形资产

【问题】2019年8月被审计单位签订合同受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中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2020年3月双方完成土地交付,并于次月缴纳土地使用税,是否符合规定?

【答】不符合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故被审计单位应于2019年9月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



预收账款

【问题】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款项时确认为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吗?

【答】带领小伙伴一起了解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总结:一般情况下预收款发生纳税义务时间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如发货,提供应税服务等,即收钱不纳税,特殊情况:先开发票的纳税义务时间是开票当天。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应付职工薪酬

【问题1】被审计单位发放工资20万元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直接计入费用,是否有涉税风险?
【答】需要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企业所得税方面可能导致福利费、工会经费等扣除基数不正确,审计中需要提示企业注意财务核算的规范性,规避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5.〔2009〕3号)第一条、第二条


【问题2】未成立工会组织的被审计单位,2019年按工资总额2%计提工会经费并开具企业内部收款收据,能否税前扣除?
【答】不能扣除。工会经费扣除原则是实际拨缴,限额,取得合法有效票据。
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凭借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问题3】被审计单位直接支付给中介机构的劳务费用是否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的基数?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第三条: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以下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①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②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注意点:税前扣除需要取得相关劳务派遣凭据,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费用需取得对方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按照工资单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 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其他应付款

【问题1】被审计单位销售货物因出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账龄1年以上,是否需要确认为应税收入?

【答】需要。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问题2】被审计单位因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对方单位已经注销或无法查明支付对象,是否有涉税风险?

【答】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被审计单位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需提醒企业关注此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问题3】被审计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返还收入10万元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建议作为应税收入或提示企业涉税风险,个别地区存在争议,根据国税总局12366的答疑,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经纪代理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问题1】被审计单位2019年增加资本公积5,000万元是否缴印花税,如需缴纳金额是多少?

【答】需要缴纳。印花税金额=5,000*0.5‰*0.5=1.25万元。注意税收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问题2】被审计单位与其他企业签订借款合同1,000.00万元,应缴印花税多少?

【答】无需缴纳,印花税应税的“借款合同”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问题3】被审计单位盈余公积转增资本3,000万元,个人股东是否涉税?

【答】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



营业收入

关注点1.关注被审计单位增值税以及所得税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关注点2.关注不同收入类型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否正确,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是否单独核算,对被审计单位销项税额进行测算。

【问题】被审计单位收取客户合同违约金80万元是否计入增值税销售额?

【答】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计入增值税销售额。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营业成本

【问题1】中秋节被审计单位外购吸尘器一批作为福利送给员工,增值税进项是否应该转出?

【答】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如果是企业自产吸尘器需要做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实务中多关注视同销售的情形,按照税法规定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问题2】公司经营业务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不一致的,抵扣进项税是否有税务风险?

【答】有风险,在经济交易过程中,如果不能保证一致,可能被税务部门判定为虚列支出,虚开发票,承担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一定要保留足以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证据。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问题3】暂估成本是否需要暂估进项税?收入呢?

【答】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暂估入账的金额应以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金额为准。收入是否计提销项税需要看其是否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二、账务处理(一)第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销售费用

【问题1】被审计单位系服装生产行业,向社区足球队提供赞助支出5万元,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



【问题2】被审计单位销售部门支付会议费15万元,后附发票一张,是否有涉税风险?

【答】真实性原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原则之一。公司列支的会议费缺少会议通知、纪要、参会人员签到单等证明材料。扣除凭证反映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单纯的会议费发票不足以证明业务的真实存在,可据此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内控建议。


管理费用

【问题1】被审计单位为全体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除上述事项外,企业为全体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

【问题2】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业务管理费10万元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研发费用

【问题1】审计客户A是建筑行业,审计客户B是房地产行业,均不是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A企业可以享受,B企业属于研发加计扣除的限制性行业,不可以享受。不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非高新技术企业,只要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问题2】被审计单位对研发支出未进行单独会计核算,年末由营业成本中转入研发费用,企业能否享受加计扣除?

【答】企业未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单独会计处理,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未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也没有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不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问题3】被审计单位研发项目没有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也未到税务部门备案,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答】自主研发无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再报送备案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

【问题4】被审计单位用于研发的房租和房屋折旧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包括房屋的租金和折旧。(但评审高新技术企业时可作为研发支出金额)

【问题5】被审计单位研发后形成产品对外销售,其使用的材料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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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被审计单位人员和设备既用于研发,也用于生产经营,全部计入研发费用能否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研发人员、仪器、设备等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因此,共用的费用未合理分配不能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财务费用

【问题1】被审计单位与非关联方借款利息费用税前扣除原则。

关键词:相关性(与收入相关);被审单位合理支出;实际支付;取得合规票据;不超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等

【问题2】被审计单位与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费用税前扣除原则。

关键词:除以上条件外,还要关注债资比要求,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问题3】利息支出、银行手续费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答】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才可税前扣除,可提醒企业向银行咨询索要。

【问题4】被审计单位2019年与关联方签订1.2亿零利率借款合同是否有涉税风险。

【答】企业所得税:关注该交易是否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并提示被审计单位,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增值税方面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但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
2.《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第三十八条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十四条第一项


资产处置收益

【问题】审计单位是一般纳税人,本期资产处置使用过的设备,销售时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注意点:
①审计中要关注企业处置资产是否计提销项税以及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②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或当时不得抵扣进项税也未抵扣的,销售时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如果是当时已抵扣过进项税,按照现在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符合增值税链条的逻辑关系。
③对方如果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放弃减税优惠销售时按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三条



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问题】被审计单位取得政府补助1,000万元并提供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资金拨付文件,还需执行哪些程序才能认定这笔补助符合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

【答】还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注意: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营业外支出

关注1.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如捐赠、赞助、政府部门行政罚款或没收财物损失、税收滞纳金和罚款等。
关注2.外购或自产货物捐赠直接做营业外支出,未做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或者进项税转出,未做所得税视同销售申报。

【问题1】支付供应商合同违约金10万元能否税前扣除?

【答】合同违约金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问题2】2019年审定利润总额100万元,捐赠给上海众人公益基金会20万元,计算税前扣除金额?

【答】大家都知道,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其扣除原则还有实际支付,取得合法合规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经检查上海众人公益基金会未在公告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里,所以税前扣除金额为0。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九条
2.关于上海市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3.关于上海市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4.关于上海市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三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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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职国际,作者:张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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