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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武汉市江夏区自主创新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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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 关于调整武汉市江夏区自主创新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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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武汉市江夏区自主创新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武发[2018]22号)、武汉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计划体系》的通知(武科计[2018]60号)、《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2019-2021年)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江夏区实际,为实施科技“创新强区”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江夏建设,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提升全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和生态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跨越式发展,对原《江夏区自主创新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夏科经[2017]12号)文进行调整,经区科经局党组集体研究,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江夏区自主创新专项补贴资金(科技计划体系)

管理办法

(2019年调整)



第一条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武发[2018]22号)、武汉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计划体系》的通知(武科计[2018]60号)、《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2019-2021年)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江夏区实际,为实施科技创新强区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江夏建设,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提升全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和生态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专项资金均从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支出。


第三条 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效率优先”原则。


第四条 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应优先省市配套资金的发放。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贴范围及标准

1、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一)加大对科技型高成长企业的创新支持力度,对新认定并获得市科技局备案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培育企业补贴。

(一)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力度,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每户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企业,一次性给予每户10万元奖励;对超过有效期后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区内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可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对辅导本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中介机构进行奖励。对承诺服务辖区并在本区备案的中介机构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目标为6家-10家(含)、11-15家(含)、16家(含)以上的,完成目标分别按照5000、8000、10000元/家标准进行补贴;每家中介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

3、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一)企业引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技术成果并在区内实现转化的,按照其上年度技术成果转化合同登记实现技术交易额(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不含专利权实施许可)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对经申报并通过区科经局审核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补助标准为每场10000元。活动规模不少于15家,人数30人以上,签订成果转化类合同不少于2份;对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区级(含以上)大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三)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贴;对转入我区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对江夏区注册并在本区备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上年度合同登记的技术交易额(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不含专利权实施许可)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4、支持省市级创新平台建设

(一)企业申报获批省级或者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研发中心等研发平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市科技局考核优秀的市级创新平台,给予10万元奖励。

5、江夏区自主创新专项补贴(科技计划项目)。

(一)工业项目类

根据市政府2017年创新清单(武政规【2017】2号)文件的精神,参照省科技厅和市科技局的做法,今年我区工业项目采取对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实施后补助的形式进行。

支持对象: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市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等。

(二)农业项目类

农业项目对已建成并验收的农业科技项目及已引进成果并成功转化的农业项目进行支持。

支持对象: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及农业合作社等。

(三)培训宣传类

1、支持对象:继续开办《江夏科技》栏目,并以宣传培训费的形式支持栏目的开办。每月须出专刊4期,全年不得少于40期;配合科经局开展各类科技宣传活动。

2、为了完成2019年度的各类科技培训,遴选1-2家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安排一定培训费进行支持,全年不得少20场次。


第六条   申报与评选

1、武汉市《江夏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及申报材料。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备案证书或文件,科技小巨人证书、武汉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文件。

3、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以签约项目协议及参会活动方案、参会单位、经费等相关证明材料。

4、科技服务中介机构以上年度技术交易额及省市认定申报高企数量为准。

5、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科技奖项、自主创新产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业务受理:科技计划项目补贴、小巨人、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科技进步奖、新认定(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补贴,创新平台认定及考核,吸纳技术补贴,高企培育补贴成果转化活动补贴及各类专项由区科经局受理。企业按每年具体通知申报,各项补贴资金每年集中兑现一次。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及个人,一经核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给予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已享受补助资金的,追回已取得的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江夏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及发展前景良好。项目申报单位当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被司法部门立案查处的、安全生产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法人被列入失信名单或综合治理发生问题被惩处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十条 已享受省市科技项目区级配套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区级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江夏区创新创业创造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管理办法由区科经局负责解释。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创新政策兑现。不到之处按省、市文件和相关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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