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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需要按照开票金额全额计算交税,企业所得税完全不用计入应税收入,也就是企业所得税不用交。
依据如下:
1、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描述,贵公司虽然12月份只收取了30%的货款,但是12月份却开具100%(20万元)的发票,所以在12月份也就产生了纳税义务,跟是否收到款与是否发货无关。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有如下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描述的业务不满足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的确认标准,原因如下:
(1)不满足“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因为尚未交货;
(2)不满足“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原因还是尚未交货;
(3)根据描述是先收款后发货,典型的预收款销售,因此不满足“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原因还是尚未交货。
综上所述,描述的业务情形,增值税需要全额计税,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确认应税收入(不需要交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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