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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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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财税〔2009〕80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财税[2009]1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铁路投份制改革和合资铁路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分不清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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