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510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981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文备〔2015〕2981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财农〔2011〕207号
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市监狱局、市劳教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0号),经市财政局、市农综办研究,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农综 资金 管理 通知
抄送:国家农综办,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市审计局。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7日印发
附件: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修改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各级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粮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科技推广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农业综合开发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
第八条 按照“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
第九条 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和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工作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油重点县和优势农产品重点县,主产区按农产品产量、商品量、资源及开发条件等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 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推进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建设,结合优质粮油和其他优势农产品产业,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业、水利、林业、农机、科技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十二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应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通过加强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目扶持对象应以农民为重点。
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国家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要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对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投入。
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要按照规定落实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
土地治理项目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的比例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第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以“因素法”分配为主,按自然资源条件、管理工作质量和竞争立项情况进行分配。
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每年新增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重点用于粮油重点县和特色产业重点县,加强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结合。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中科技投入所占比重。
第二十一条 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中央、市级财政资金实行补贴、贴息等方式无偿投入。
第二十二条 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以下的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水泥、沥青;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三)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改良草场所需种子购置、灌溉设施、草场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第二十三条 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产品整理、分级、清洗、包装等采后处理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二)养殖基地建设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种苗繁育、品种改良设施,养殖基地生产设施,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三)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原料库、低温库、加工设备、辅助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基地的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等。
(四)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储藏保鲜项目所需的气调库、预冷库、低温库、设备购置安装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交易场所建设等。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所需费用。
第二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其他使用范围包括:
(一)贷款贴息。从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中单独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贴息。
(二)县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费。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在同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在市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支出在市财政预算安排中开支。
(三)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监理费及其勘察设计费,从区县(自治县)或市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
(四)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按国农办〔2008〕183号文件规定提取和使用,用于建后工程的管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工程建设进度,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县级报账制的要求,规范资金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第二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应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加强对资金拨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依据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库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库。
第三十二条 存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要求。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开发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来源(含农民筹资投劳计划),效益预测。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等。
项目建议书经市和区县(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实地考察合格,可存入项目库,拟扶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三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项目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水土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施;项目区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签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民筹资投劳计划及自愿开发证明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所需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增收效果评价,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在上年度申报下年度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区县(自治县)应区别各类项目不同情况,积极推行项目招商或项目招投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在较大范围内择优选项。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认真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工作。对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水利部门出具的水资源条件鉴定意见以及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城郊新建项目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项目评估采取专家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对虚报材料或财务经营状况不清的,实行“一票否决”,三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项目评估应建立责任制,明确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责任。评估人员应对评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因评估结论失实影响项目正确决策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属评估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坝地区不低于10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0亩。丘陵地区可选择2―3个规模较大且相对集中的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应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面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治理的小流域面积5000亩以上。
(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四)对项目区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与有关建设规划相结合,进一步优化土地治理项目的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
第三十七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申报单位或其控股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加工相关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产业化经营贴息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或委托省级农发机构评估、审定。
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评估、审定,并接受国家农发办的指导、监督和抽查。
第三十九条 在项目评估可行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管理权责,并根据财力可能,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择优确定所扶持项目并编入项目计划。
第四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根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第四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主要工程概算,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初步设计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审定,或委托相关技术部门审定。
第四十二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区县(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编制,市农综办审查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说明书。包括开发范围、区域布局、开发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开发任务与项目安排、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资构成、预期效益目标等。
(二)项目计划表。各类项目计划表按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的格式填报。
(三)附件:财政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承诺意见。
第四十三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国家农发办批复向区县(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复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各区县(自治县)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复,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四十四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重新审定后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低于100万元的,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
(二)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须逐级上报批准。因项目变更而实施的新项目需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附报新建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变更、终止经国家农发办或市农业综合开发办批准后,区县(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或农民,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
(四)经批准终止的项目的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财政局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20日内,向项目实施单位追缴。
(五)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六)所有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逾期由市财政局收回资金。
第四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为1-2年。凡纳入计划的项目,应如期建成,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四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公示制。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监理。
项目结余资金必须继续安排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按程序报批。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及农村集体、农民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应推行公示制。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四十八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应在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五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每年一次,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及资金拨借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
第五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农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回收落实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由市级每年组织进行全面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区县(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并向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提交验收申请并附验收总结报告等相关资料。
国家农发办每年对竣工项目进行综合检查。
第五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明确管护主体,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管护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区县(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主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区的投资、养护管理机制;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对形成的资产实行有效管理。
第五十五条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项目区县(自治县)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情,区县(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财政局及时向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申报,市向国家农发办上报后视财力予以补助。
第五十六条 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报国家财政部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能达到要求的,市级可以不予安排新增资金、调减现有投入规模或者暂停投入。产业化项目验收未通过的,次年不能申报产业化经营补助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待国家农发办下发后另行制订。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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