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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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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8]57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0-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578号                       1998-10-05


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湖北、广东、浙江、江苏、四川、黑龙江、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1997年年底,合并纳税期已满。为支持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的11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1998年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在北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请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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