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270号 1998-05-05
新疆、四川、辽宁、山西、陕西、北京、上海、重庆、江苏、湖北、湖南、河南、海南、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以下简称东电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东电集团的发展,现就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东电集团全资控股31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和1999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东电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东电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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