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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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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8]59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1998-03-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8]59号                                  1998-03-19

注意:依据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就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收入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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