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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疑问?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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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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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 03: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京税务
标题: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疑问?看这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kxNDU5Nw==&mid=2650571284&idx=2&sn=fe8b152612010ed92134fcf1e1a6aa79&chksm=bef9141e898e9d081b646e2cec85a650ee9981808e259a8a3c6379879e92b0cbd0b889238f9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1-19
二维码: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与广大纳税人切身相关。今天我们收集整理了近期纳税人的咨询热点问题,大家一起学习吧!


Q
2020年考过的注会,证书还没拿到,我是在2020年个税汇算清缴期扣除还是可以选择在2021年扣除?
A
答: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享受扣除的时间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取得证书的当年应为证书里注明的年度。您2020年考过注会,若今年取得证书且证书中注明的年度为2020年,则扣除年度应为2020年。您在2021年6月30日汇算清缴前填写该扣除信息都可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扣除。

Q
我去年因为中途搬了三次家,租了三次房子,在做专项附加扣除时只能申请其中一份合同的吗?
A
答:个人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的,不能填写两处租赁日期有交叉的住房租金信息。若有重叠租赁月份的,则将上次已填报的租房租金的有效期止提前终止,或者新增住房租金信息租赁期起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

Q
已经从原单位离职好久,任职受雇信息里还显示原来单位,是什么原因?
A
答:纳税人之前手动添加的任职受雇信息,可进行修改和删除。若已在办税服务厅完成了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或由扣缴单位报送过人员信息采集,则任职受雇信息可以自动带出,且不可进行修改和删除,如有异议,可进行申诉;
当员工在扣缴单位离职后,扣缴单位把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如实填写离职日期)并报送反馈成功后,个人APP端任职受雇信息将不会显示该单位。

Q
我今年更换新的单位了,专项附加扣除怎么选择新单位去扣除?
A
答:您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选择申报方式时,可以自行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或“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如您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下方有选择扣缴义务人栏,上面会显示您的任职受雇单位进行选择。

Q
我婚前有一套住房,现在婚后选择由我自己扣除,“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这栏怎么填写?
A
答: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Q
年满60周岁的老人在2021年1月5日去世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怎么修改?
A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因此,老人2021年1月份去世,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可到2021年年末(12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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