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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发[1995]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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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5]16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发文日期: 1995-04-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发[1995]169号               1995-04-24

  注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7号)延续执行一年。上述文件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实行就地缴库的企业,其纳税人与缴库地点应由当地国家税务局主管机关按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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