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认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
2.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
3.包头市红十字会
4.准格尔旗红十字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