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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评价性试生产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86]财税字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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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86]财税字311号
文件名: 财政部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评价性试生产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1986-1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评价性试生产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86]财税字311号             1986-10-27

  注意: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2003.01.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据了解,一些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的油田,在完成初步评价作业的基础上,为了确定该油田的商业性价值,并制定总体开发方案,需要利用临时生产设施,做试验性的原油临时性生产(以下简称评价性试生产),油田转入正式开发后,这种生产即行停止。为了正确地处理评价性试生产阶段的有关纳税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一、评价性试生产所产出的原油,包括可以利用的天然气,应按照《工商统一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缴纳工商统一税和矿区使用费,其中原油用实物缴纳。

  二、参与合作勘探开发石油的公司,在试生产阶段每年所分得的收入,扣除本公司当年支付的试生产费用后的余额,相应增、减本公司在该合同区已发生的勘探费用。

  三、前条所说“试生产费用”,包括评价性试生产所使用的临时生产设施费用。属于自有的临时生产设施,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不少于六年;属于租用的临时生产设施,其租金支出可以列入当期的试生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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