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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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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3]95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8-15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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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52号                2003-08-15

北京、重庆、河南、辽宁、新疆、山东、浙江、江苏、河北、安徽、甘肃、湖北、内蒙古、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外运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2002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200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外运集团所属全资控股的25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外运秦皇岛公司全资控股6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安徽公司全资控股9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全资控股6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甘肃公司全资控股4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湖北公司全资控股5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全资控股5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四川公司全资控股4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重庆公司全资控股4家成员企业(上述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经省、计划单列市国税局核准后,可由上述公司分别在其所在地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列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由所在省、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中国外运集团所属各级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外运集团所属全资控股的25家成员企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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