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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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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33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3-04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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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334号                   2004-03-04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湖南、陕西、重庆、上海、黑龙江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3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用的请示》(公司字[2003]4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02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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